结论:
农村田地所有权归集体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等,女儿是户内成员可继续承包,非户内成员一般不能;林地或“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女儿作为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律解析:
农村田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这是明确的规定,所以不能继承。对于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草地等,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在承包期内,如果户内部分成员去世,剩余的户内成员可继续承包经营;要是整户都消亡了,土地就会被集体收回。若女儿是该户内成员,自然可以继续承包;若不是户内成员,通常就无法继承承包经营权。而对于林地或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当承包人去世后,其继承人能够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女儿作为继承人有权利继续承包经营。如果大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农村田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可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特定条件下女儿可继续使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草地等以户为单位承包,承包期内户内部分成员去世,由其他户内成员继续经营;整户消亡,土地由集体收回。若女儿是户内成员,可继续承包;非户内成员,一般不能继承。林地或通过招标等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去世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女儿作为继承人有权继续经营。
1.对于家庭承包耕地、草地,女儿应确认自己是否为户内成员,若是则可继续承包。
2.涉及林地或“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女儿作为继承人可依法在承包期内继续经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障权益。
法律分析:
(1)农村田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可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特定条件下女儿能继续使用。
(2)对于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草地等,以户为单位承包。承包期内,若户内部分成员去世,由其他户内成员继续承包;若整户消亡,土地被集体收回。女儿作为户内成员可继续承包,非户内成员通常不能继承承包经营权。
(3)若是林地或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去世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女儿作为继承人有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
提醒:不同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规则不同,遇到具体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草地等,若女儿是户内成员,在户内部分成员去世时,可继续与其他户内成员一起承包经营;若整户消亡,土地由集体收回,此时女儿非户内成员则不能继承承包经营权。所以女儿可关注自己是否为户内成员来确定权益。
(二)对于林地或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女儿作为继承人在承包人去世后,有权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经营。女儿可明确自身继承人身份,维护承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提供了基本准则,保障了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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