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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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新三板公司权益,需分情况处理。
若股份是一方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后取得则属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性质的股份,双方可协商分割,如一方持股并补偿另一方。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若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遵循公司法规定。
公司未分配利润等权益,也纳入共同财产分割。总之,结合多种因素依法公平处理。
结论:
离婚时新三板公司权益分割需分情况处理,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通常无权分割,婚后取得属共同财产,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判决,涉及其他股东权益遵循公司法规定,未分配利润等权益也应合理分割。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而婚后取得的股份,若无特殊约定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性质的股份,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分割方式,例如一方继续持股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判决。当股份分割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情况时,要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保障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另外,公司未分配利润等权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合理分割。在处理离婚时新三板公司权益分割问题较为复杂,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1.离婚时新三板公司权益分割需结合公司股权取得时间、性质等因素依法公平处理。若股份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一般无权分割;若婚后取得,则属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共同财产性质的股份,双方可先协商分割,比如一方持股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若协商不成,法院会依具体情况判决。
3.当股份分割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问题时,要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
4.若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等权益,也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建议夫妻双方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先自行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果,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离婚时新三板公司权益分割需区分股份性质。若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一般无分割权;若婚后取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股份,双方可先协商分割方式,例如一方持股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若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4)当股份分割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问题时,要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5)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等权益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提醒:
离婚分割新三板公司权益情况复杂,不同股权取得时间和性质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股份性质。先确定新三板公司股份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另一方一般无权分割,婚后取得则属共同财产。
(二)协商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股份,双方可自行协商,比如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三)法院判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四)遵循公司法规定。若股份分割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要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合理分割其他权益。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等权益时,应将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合理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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