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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立案后多久会开庭

尹** 天津-南开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30 10:46:30 393人阅读

探视权立案后多久会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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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对于探视权立案后的开庭时间未作明确规定,立案到开庭要经过送达、排期等环节。
(2)法院立案后,通常会在五日内把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享有十五日的答辩期。
(3)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会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需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可能立案后一两个月内开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开庭时间通常在立案后两三个月安排,但实际受案件数量、法院工作安排等因素影响,开庭时间存在差异。

提醒:
探视权案件开庭时间不确定,若想了解具体开庭时间,建议咨询法院。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

2025-11-30 16: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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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想了解探视权案件具体开庭时间,可联系立案法院的承办法官或书记员询问。
(二)在等待开庭期间,应积极收集与探视权相关的证据,如对方阻碍探视的记录、孩子表达想见自己的意愿等,为庭审做准备。
(三)若超过合理时间仍未开庭,可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反映情况,如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尽快安排开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025-11-30 14:5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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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没明确探视权立案后的开庭时间,立案到开庭有送达、排期等程序。
2.法院立案后五日内会给被告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有十五日答辩期;确定开庭日期后,会提前三日通知相关人员。
3.简易程序案件三个月内审结,可能立案后一两个月开庭;普通程序案件六个月内审结,一般立案后两三个月安排开庭。不过实际受案件数量、法院安排等影响,时间会有差异。

2025-11-30 13:0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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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律未明确探视权立案后的具体开庭时间,通常受送达、排期程序及案件数量、法院工作安排等因素影响。简易程序可能立案后一两个月内开庭,普通程序一般会在立案后两三个月安排。
法律解析:
法院立案后会按程序推进案件。立案后五日内会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有十五日答辩期。确定开庭日期后,会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需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从时间推算开庭较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开庭时间相对晚些。不过实际中,案件数量多、法院工作安排等都会使开庭时间存在差异。若您在探视权诉讼中对开庭时间等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11-30 11:2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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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明确规定探视权案件立案后的开庭时间,其受送达、排期等程序影响。通常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有十五日答辩期,确定开庭日期后会在三日前通知各方。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起三个月内审结,可能立案一两个月内开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需在立案起六个月内审结,开庭时间一般在立案后两三个月。不过,实际开庭时间会因案件数量、法院工作安排等因素而有差异。

解决措施与建议:
1.当事人立案后可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和大致开庭时间。
2.做好充分准备,收集相关证据,以应对庭审。
3.保持电话畅通,确保能及时收到法院通知。

2025-11-30 11:16:1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下面提供一份与此类似的案例,判决书。供你参考:  原告刘柳菁诉被告郑建清探视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法官: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  原告刘柳菁,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西湖65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郑建清,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田厝61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刘柳菁诉被告郑建清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锦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柳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柳菁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4月8日生育男孩郑怡。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未能建立感情。原告为了尽快结束不幸的婚姻与被告离婚,迫于无奈原告求全于被告的条件,同意按男方的要求,在儿子郑怡十八周岁内不得探视。被告有意剥夺原告的探望权和与儿子郑怡的母爱,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条款无效并要求每月探视男孩郑怡两次。  被告郑建清辩称:双方已协议离婚,原告无承担男孩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责任,原告自己表示自愿放弃孩子的探视权。所以被告以二万元的人民币和一两黄金作为补偿原告,且当时由司法部门见证。现原告无理要求一个月探视二次,对子女的成长也不利。要求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同意按男方的要求,在儿子郑怡十八周岁内不得探视。2009年12月21日原告诉讼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女方同意按男方的要求,在儿子郑怡十八周岁内不得探视。待十八周岁时,母子相认,在这期间,男方必须善待郑怡”的条款无效。要求每月探视孩子郑怡两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在子女成人前,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有权要求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原、被告在协议子女探视权时,被告有意剥夺了原告对子女在成人前的探视权利。协议时原告虽然是同意,但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现原告要求实现其探视权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原告思念其子女,作为亲生的母亲是人之常情,其要求合情合理又合法,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每个月探视二次,显的过于频繁,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学习,可每个季度探视一次,探视的时间不应影响子女的学习,应选择在星期六或星期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柳菁与被告郑建清双方对子女探视的协议无效;  二、原告刘柳菁可每个季度探视子女一次至18周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郑建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    审 判 员 王锦扬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佳声  附一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二款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四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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