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3)证明是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代位继承法律关系的证据
(1)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公墓证;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代位继承人与被代位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三)遗产的证据
(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
(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第百十九条 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列条件:
()原告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公民、其组织;
(二)明确告;
(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四)属于民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受诉民院管辖
第百二十条规定 起诉应向民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告数提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困难口起诉由民院记入笔录并告知事
其根据《民事诉讼》第百二十条规定 起诉状应记明列事项:
()原告姓名、性别、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式或者其组织名称、住所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姓名、职务、联系式;
(二)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或者其组织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代位继承纠纷收集的证据诉讼请求所根据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证据源证姓名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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