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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正式工合同到期会辞退吗

王* 新疆-省直辖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1.29 16:35:42 444人阅读

铁路正式工合同到期会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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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正式工合同到期不一定会被辞退。若单位决定不续签,需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不愿续签且单位未降低原合同约定条件,单位无需支付补偿。
2.若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等法定过错,即便合同到期,单位解除合同无需补偿。另外,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导致合同终止,单位也无需补偿。
3.建议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前,详细了解自身权益和单位续签意向,若对合同条款有疑问及时沟通。用人单位应规范规章制度,明确权责和考核标准,在合同到期处理上严格依法依规操作,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025-11-29 23: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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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决定不续签,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使其在失去工作时能有一定经济缓冲。
(2)劳动者不愿续签且单位未降低原合同约定条件,单位无需支付补偿。这体现了遵循双方意愿,若劳动者主动放弃续约,单位无额外补偿义务。
(3)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法定过错情形,合同到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补偿。这是为了维护单位正常管理秩序和利益。
(4)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单位无需支付补偿。这保障了单位合理续约的权利。

提醒:
劳动者和单位在合同到期处理时,应明确自身权利义务。若对是否补偿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9 22:0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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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单位决定不续签合同,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可按工作年限等要求单位支付相应补偿。
(二)若劳动者自己不愿续签,且单位没降低原合同约定条件,就无法获得补偿,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自行考虑去留。
(三)要是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过错,单位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劳动者应反思自身行为。
(四)当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合同终止单位不补偿,劳动者需明确自身职业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25-11-29 20:42: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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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正式工合同到期是否辞退要看具体情况。若单位不续签,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不愿续签,且单位没降低原合同条件,单位不用支付补偿。

3.劳动者有严重违规、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等过错,合同到期单位解除合同无需补偿。

4.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合同终止,单位无需补偿。

2025-11-29 18:5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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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铁路正式工合同到期不一定会被辞退,是否辞退及有无补偿需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若单位决定不续签,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自己不愿续签,且单位没有降低原合同约定条件,单位无需支付补偿。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法定过错情形时,即便合同到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补偿。另外,若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同样无需支付补偿。如果遇到铁路正式工合同到期相关法律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9 18:06:54 回复

在铁路检修的正式职工辞职了是可以去做地铁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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