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需结合主客观方面。主观上需有故意挑衅、寻求刺激等动机,客观上有特定情形才可能构成此罪。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判断情节恶劣要综合辱骂、恐吓内容、次数及影响等。比如长期对他人进行恶毒辱骂,引发大量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解决措施是加强网络监管,对违规账号进行封禁处理。
2.编造或明知是虚假信息在网络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判断时可从是否引发现实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公共活动正常进行等考量。例如编造某地发生重大灾害的虚假信息引发恐慌。建议建立谣言预警机制,及时辟谣并追究造谣者责任。若符合主客观条件,就可能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
法律分析:
(1)网络寻衅滋事罪认定具有严格主客观标准。主观方面,行为人故意挑衅、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动机是关键要素,这体现了其主观恶意。
(2)在客观方面,存在多种情形。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犯罪。判断情节恶劣要综合辱骂、恐吓的内容、次数及影响等。
(3)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虚假仍在网络散布、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也构成此罪。“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从引发现实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公共活动正常进行等方面衡量。
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发言和传播信息时要保持理性和客观,避免因不当行为触碰法律红线,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一)主观判断:判定网络寻衅滋事罪,要确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挑衅、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动机,可从其言论态度、过往行为等方面综合分析。
(二)客观判断:
1.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情况,要综合辱骂、恐吓的内容恶劣程度、次数多少以及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判断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
2.若涉及编造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网络散布、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起哄闹事的,需考量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如是否引发现实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公共活动正常进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上述行为符合条件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罪,要从主客观两方面判断。
主观上,行为人需有故意挑衅、无事生非等动机。
客观上存在两种情形。其一,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判断情节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其二,编造或明知虚假信息还在网络散布,起哄闹事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从现实秩序及公共活动受影响判断。
符合主客观条件,可能构成此罪。
结论:
网络寻衅滋事罪认定需从主客观方面判断,符合相应条件可能构成此罪。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罪,主观上行为人需有故意挑衅、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动机。客观方面存在两种情形,其一,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破坏社会秩序,判断情节恶劣要综合辱骂、恐吓的内容、次数、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其二,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网络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从引发现实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公共活动正常进行等方面考量。在互联网发达的当下,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大家在网络上的言行需符合法律规定。若对网络寻衅滋事罪相关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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