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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罪咋认定

孟** 河南-开封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1.29 17:34:58 373人阅读

网络寻衅滋事罪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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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需结合主客观方面。主观上需有故意挑衅、寻求刺激等动机,客观上有特定情形才可能构成此罪。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判断情节恶劣要综合辱骂、恐吓内容、次数及影响等。比如长期对他人进行恶毒辱骂,引发大量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解决措施是加强网络监管,对违规账号进行封禁处理。
2.编造或明知是虚假信息在网络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判断时可从是否引发现实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公共活动正常进行等考量。例如编造某地发生重大灾害的虚假信息引发恐慌。建议建立谣言预警机制,及时辟谣并追究造谣者责任。若符合主客观条件,就可能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

2025-11-29 21:1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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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网络寻衅滋事罪认定具有严格主客观标准。主观方面,行为人故意挑衅、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动机是关键要素,这体现了其主观恶意。
(2)在客观方面,存在多种情形。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犯罪。判断情节恶劣要综合辱骂、恐吓的内容、次数及影响等。
(3)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虚假仍在网络散布、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也构成此罪。“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从引发现实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公共活动正常进行等方面衡量。

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发言和传播信息时要保持理性和客观,避免因不当行为触碰法律红线,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11-29 19:4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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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判断:判定网络寻衅滋事罪,要确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挑衅、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动机,可从其言论态度、过往行为等方面综合分析。
(二)客观判断:
1.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情况,要综合辱骂、恐吓的内容恶劣程度、次数多少以及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判断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
2.若涉及编造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网络散布、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起哄闹事的,需考量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如是否引发现实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公共活动正常进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上述行为符合条件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025-11-29 19:2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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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罪,要从主客观两方面判断。
主观上,行为人需有故意挑衅、无事生非等动机。
客观上存在两种情形。其一,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判断情节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其二,编造或明知虚假信息还在网络散布,起哄闹事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从现实秩序及公共活动受影响判断。
符合主客观条件,可能构成此罪。

2025-11-29 17:5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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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网络寻衅滋事罪认定需从主客观方面判断,符合相应条件可能构成此罪。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罪,主观上行为人需有故意挑衅、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动机。客观方面存在两种情形,其一,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破坏社会秩序,判断情节恶劣要综合辱骂、恐吓的内容、次数、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其二,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网络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从引发现实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公共活动正常进行等方面考量。在互联网发达的当下,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大家在网络上的言行需符合法律规定。若对网络寻衅滋事罪相关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9 17:57:24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将有新的认定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表现方式:“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规定了网络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形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九条规定了网络上的寻衅滋事犯罪与其他犯罪牵连或者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界定了信息网络的概念:“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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