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亲死亡后儿子抚养权归有监护能力的人。首先,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优先获得抚养权与监护权。其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也能担任监护人并取得抚养权。若这些人员都不存在或无监护能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要经儿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才能成为监护人。若对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有关个人或组织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法院会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相关亲属应主动承担起抚养责任,给予孩子关爱和稳定生活。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审查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资格,保障孩子权益。
3.发生监护权争议时,应尽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孩子生活受影响。
法律分析:
(1)双亲死亡后,儿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确定有明确的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若具备抚养能力,是优先获得抚养权和监护权的主体,这体现了亲属间的抚养义务和家庭关系的紧密性。
(2)兄、姐在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也可承担起监护和抚养的责任,这有助于为孩子提供相对熟悉和稳定的成长环境。
(3)当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不存在或无监护能力时,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过儿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才能成为合法监护人,确保监护人的资格和能力得到审核。
(4)若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有关个人或组织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判定,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在确定监护人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有复杂情况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可主动承担起对儿子的抚养与监护责任,保障孩子生活成长。
(二)兄、姐具备负担能力时,应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给予儿子生活照料与情感关怀。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在前面人员不存在或无监护能力时,要及时向儿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成为监护人。
(四)若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相关个人或组织要及时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双亲离世后,儿子的抚养权一般给有监护能力者。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可优先取得抚养权和监护权。
2.若兄、姐有负担能力,也能担任监护人,获得抚养权。
3.若上述人员都没有或无监护能力,其他愿意当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要经儿子住所地相关部门同意,才能成为监护人。
4.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有关个人或组织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法院按最有利原则指定。
结论:
双亲死亡后儿子抚养权通常归有监护能力的人,顺序依次为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其他经相关部门同意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可申请法院指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若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在双亲死亡后儿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归属顺序和解决争议的途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类似监护权问题上存在疑惑或遇到相关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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