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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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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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日起重新算侦查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指与逮捕罪行不同种重大犯罪,以及同种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信息、身份不明,要调查身份,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身份日算,但不能停侦查取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却无法查明身份,也能按自报姓名起诉、审判。
结论:
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有两种情形,一是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日起重新算;二是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自查清身份起算,无法查明身份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也可按自报姓名起诉审判。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第一种情形中“另有重要罪行”有明确界定,即与逮捕时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出现此情况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能更全面深入地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进行侦查。第二种情形针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先调查身份,在侦查羁押期限计算上以查清身份之日为准,同时不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保障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若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自报姓名起诉、审判,确保了司法效率和公正。如果大家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法律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有两种情形。一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包括与逮捕时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二是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应调查身份,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身份之日起算,且不能停止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无法查明身份的,可按自报姓名起诉、审判。
2.为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侦查机关应及时审查是否存在另有重要罪行的情况,若发现应立即依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对于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要积极开展身份调查工作,在不停止侦查取证的同时尽快明确其身份信息。此外,在按自报姓名起诉、审判时,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确保司法程序的严谨性。
法律分析:
(1)在侦查期间,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里的“另有重要罪行”涵盖与逮捕时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但会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这一规定有助于全面侦查犯罪嫌疑人的罪行,避免遗漏重要犯罪事实。
(2)当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时,需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且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便无法查明身份,也可按其自报姓名起诉、审判,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提醒: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如实供述身份信息和罪行有利于司法程序的快速推进。对于案件相关人,要关注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若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应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需明确“另有重要罪行”的范围,及时准确判断是否符合该情形,以便正确启动重新计算程序。
(二)当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时,要积极对其身份进行调查,同时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身份,可按其自报姓名起诉、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专业解答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情形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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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有: (一)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二)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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