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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竞业协议要履行限制吗

贾* 天津-河东区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1.29 11:42:05 352人阅读

没签竞业协议要履行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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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普通劳动者,若未签订竞业协议,不用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可自由择业。
(二)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便无竞业协议,也要依据相关法律履行保密义务,不能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025-11-29 16: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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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而言,没签竞业协议就不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为竞业限制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没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劳动者就无竞业限制责任。

2.但公司的高管、高技术人员及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便没签竞业协议,也得按相关法律履行保密义务,不能泄露、使用或让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3.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不同,前者重在保守商业秘密,后者是限制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竞争业务或去竞争单位工作。

2025-11-29 15:3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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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常未签订竞业协议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特定人员有保密义务。
法律解析:
竞业限制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若无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动者没有法定的竞业限制责任。不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便无竞业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也要履行保密义务,不能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不同,保密义务重在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则是限制劳动者一定期限内从事竞争业务或到竞争单位任职。如果大家在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9 14:2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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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未签竞业协议,劳动者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因为竞业限制源于双方约定,无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就不存在法定竞业限制责任。

但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即便无竞业协议,也需依相关法律履行保密义务,不能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需注意,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不同,前者重在保守商业秘密,后者是限制劳动者一定期限内从事竞争业务或到竞争单位任职。

为避免纠纷,用人单位可与关键岗位员工及时签订竞业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动者则应清楚自身保密责任,即便无竞业协议,也不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2025-11-29 13: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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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而言,未签订竞业协议,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为竞业限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产生,无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就不存在法定的竞业限制责任。
(2)然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便没有竞业协议,也要依据相关法律履行保密义务,不能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3)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不同,保密义务重点在于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则是限制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竞争业务或到竞争单位任职。

提醒:
劳动者需明确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区别。若涉及商业秘密,即使无竞业协议,也应履行保密义务,避免法律风险,不同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9 13:20:16 回复

解答如下,就逼迫签竞业限制协议而言,如果公司纯粹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违法,原因在于该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无此直接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定亦不合法,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鉴于此,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身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还须看自身是否符合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定主体中劳动者的规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照一下自身,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平时的工作又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签了又能怎样呢确实不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用人单位的做法跟掩耳盗铃又有何区别呢。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的一类,鉴于现处于劳动合同履行状态,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原因见上文。(建议:如果确需订立经营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掌握主动权的劳动者入职时即与之签订)如果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讨论一下协议的内容。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其次,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自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应结合经济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支付违约金后,公司可以继续要求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关于经济补偿,其应当不低于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1/3(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自身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再具有约束力。再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自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但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然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自身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最后,须注意劳动合同因自身退休而终止的,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二、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3、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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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7 14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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