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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婚前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刘* 北京-朝阳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29 06:58:11 347人阅读

商品房婚前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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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品房婚前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分情况判断,婚前一方全款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个人财产;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先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归登记方,登记方补偿另一方;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符合婚前财产特征,所以是个人财产。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从保障不动产交易稳定性等角度,可判归登记一方,但另一方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有权益,登记方需补偿。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且登记在双方名下,体现了双方共同拥有的意愿,所以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在商品房财产归属等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9 11: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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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婚前是否为共同财产需分情况确定。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此房是个人财产,并非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判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登记方个人债务,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登记方要对另一方补偿。
3.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该商品房属于共同财产。

建议在购房时明确出资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若涉及婚前购房及财产问题可提前进行财产公证,以避免后续纠纷。

2025-11-29 09:4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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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此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购房资金完全来自婚前个人财产,且产权登记明确为个人。
(2)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登记方个人债务,同时登记方要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房产享有平等权益。

提醒:婚前房产归属情况复杂,不同情形处理方式不同,若涉及房产分割等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9 09:1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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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买房时,若想房产归个人,可选择全款购买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二)若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双方最好在婚前或婚后签订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及还贷等相关事宜,避免离婚时产生纠纷。
(三)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买房,要保留好出资凭证,保证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以保障双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5-11-29 07:5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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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全款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此房是其个人财产,不算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可判房产归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两人名下,该房属共同财产。

2025-11-29 07:24:5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商品房广告是否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第十五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楼盘广告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视为邀约而非要约邀请: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了说明和允诺;2、该说明和允诺是具体明确的;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二、如何防范商品房广告风险1、不能轻信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购房人最好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被开发商夸大其词的宣传迷惑。2、在合同中落实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以及承诺,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避免空口无凭。许多开发商都精通包装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如果购房人因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误导利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但通过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来维权,不是广大购房人乐见的事情。因此,建议购房人咨询专业律师,要求开发商将其广告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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