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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代位权具体有哪些

杨* 重庆-江津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1.29 03:34:13 328人阅读

债权的代位权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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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代位权是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行使需满足法定条件,以诉讼方式进行,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可抗辩。
法律解析:
债权代位权的设立是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当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且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这三个条件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需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且范围限于自己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可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后,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如果在债权债务关系中遇到类似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9 08: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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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代位权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
3.债权人应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范围限于到期债权,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若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相应权利义务终止。
4.建议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前,充分收集证据证明满足行使条件。债务人应积极履行义务,避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增加自身成本。相对人则要正确运用抗辩权维护合法权益。

2025-11-29 07:5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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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代位权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当债务人消极对待自身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通过该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2)代位权行使有严格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且已到期;其次,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的情况,并且这种怠于行使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其自身的权利。
(3)债权人必须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且范围限定在其到期债权内。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若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提醒: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9 06:0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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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行使债权代位权,债权人要先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可通过查看借款合同、交易凭证等证明债权的合法性和到期情况。
(二)需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到自身到期债权实现,比如收集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却不积极追讨的证据。
(三)确定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像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专属性权利就不能代位行使。
(四)行使代位权要以诉讼方式进行,且范围以自己的到期债权为限,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5-11-29 04:5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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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代位权指债务人不行使对他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他人的权利,但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2.行使代位权要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该债权非专属债务人自身。
3.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范围以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代位权成立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相关权利义务终止。

2025-11-29 04:53:51 回复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代位追偿权是主权利,债权产生的时候,代位追偿权并不同时产生,只有在债权因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等履行了债务而消灭的时候,保证人及已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未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产生代位追偿权。债权人代位权(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目的仅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非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直接使债权得到满足为目的(如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因此,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而,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受权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范围之内,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解答如下,《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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