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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利人类型有什么区别,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郭* 河北-邢台 房产查询咨询 2018.04.05 19:49:00 5964人阅读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房屋买卖,想请问律师房屋权利人类型有什么区别,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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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房产编号是房产局发放的顺序号,房屋产权证号是房产证上的编号。
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2018-04-05 20:0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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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所有权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物权。
房屋权利人的权力
  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房屋有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占有,就是对房屋实际上的控制和支配。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己来控制和支配这一房屋,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让非所有权人来控制和支配。
  
2、使用,就是依照房屋的用途来利用。如房屋所有权人按自己的意向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开设商店或办公。
  
3、收益,就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合法的物质利益。如房屋所有权人把房屋用于开设商店,就可以从经营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这些利益中有一部分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又如把房屋出租给他人,可以按期收取租金,租金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收益。
  
4、处分,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对房屋的处置。这种处分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事实上的处分,如将房屋拆除或翻建、改建;二是法律上的处分,如将房屋出卖、赠与他人。
以上就是有关房屋权利人类型有什么区别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

2018-04-05 19:5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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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般说来,在法律条文中,可以与应当是具有明显区别的。所谓可以,是授权性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怎样做;所谓应当,是义务性规定,是法定的必须如此,是命令性的指引要求,要求人们为一定行为,如果不为就是违法,因而具有强制性。
1、含义不同
“可以”表示“许可”的意思;“应当”表示应该要做的意思。
2、法律规范不同
①“可以”在法律规范中凡带有“可以”的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说,是授权性的规范。
②“应当”,在法律规范中的意义比较复杂,难以用权利义务的概念来表达。
3、规范特点不同
①“可以”这种规范的特点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国家机关以某种权利,实施与否由有关者自已决定。
②“应当”在我国法律中的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
4、灵活性不同
①“可以”表示某种行为法律规定可以为,也就同时允许可以不为,这要由被授权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就是你有权选择是否这样做的意思。
②“应当”比较缺乏灵活性,义务性较强,一般不允许特殊和例外的事件存在。

2020-11-06 12:04:16 回复

1、划拨一般是针对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当划拨的土地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的时候,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证上的“划拨”为“出让”。 2、现在开发商修建商品房大多数都是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获得的土地,出让就是开发商必须给钱给政府,政府保证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权。划拨是政府转让土地获得收入的一种方式,简单点说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没有给政府钱的就是划拨,主要用于政府项目。 3、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 4、房屋类型不同,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质不同也就影响了该房屋所属的类型。划拨土地一般为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而出让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在房屋类型上是存在着一些区别的。 5、土地性质不同,那么对购房者后期的影响结果也不一样,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交易时,不存在额外的费用,但如果是划拨的土地,如果想进行交易,就需要先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想买二手房的购房者来说,一定要先弄清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避免增加交易成本。

1、租金支付纠纷。
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
3、其他方面的纠纷。
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


1、总价固定合同:
  
①固定总价合同;
  
②调值总价合同;
  
③固定工程量合同。
2、单价合同:
  
①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②纯单价合同;
  
③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3、成本加酬金:
  
①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
  
②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
  
③成本加奖罚合同;
  
④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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