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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金退还后是否就代表没事了

刘** 四川-达州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1.29 02:24:42 361人阅读

取保金退还后是否就代表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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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只是说明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了规定。根据法律,被取保候审人没违反规定,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凭借解除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就能领回保证金。
(2)案件是否完结,要依据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最长为期12个月。在这段时间内,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依旧会推进。
(3)如果经侦查和审查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就会提起公诉并进行审判;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才会终结。所以,取保金退还不表明嫌疑人、被告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提醒:
即便取保金退还,也不可掉以轻心。案件后续走向需关注司法机关动态,不同案情处理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9 06: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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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取保候审人要正确认识取保金退还的意义,它只是遵守规定的体现,不能等同于案件结束,应积极配合后续司法程序。
(二)在取保候审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违规导致不利后果。
(三)持续关注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2025-11-29 06:1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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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金退还不代表没事。退还保证金,只说明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了规定。结束取保候审时,没违规的人凭解除通知等就能领回保证金。

2.案件是否终结,得看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期间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会继续。

3.经侦查、审查起诉,若认为有罪且应追责,会提起公诉和审判;若认为无罪或不应追责,案件才终结。所以,退还取保金不代表不用担责。

2025-11-29 04:2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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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取保金退还不代表没事,嫌疑人、被告人仍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仅说明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遵守规定。按照法律,被取保候审人未违规,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凭解除通知或法律文书就能领回保证金。然而,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最长12个月,在此期间,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不会停止。若经侦查、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且应追究刑事责任,会提起公诉并审判;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才会终结。所以,取保金退还不代表嫌疑人、被告人无需担责。如果您在取保候审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11-29 03:2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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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金退还不代表没事。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仅说明被取保候审人在期间遵守规定,按法律,未违规者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可凭相关文书领回保证金。
2.案件是否终结要看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最长12个月,期间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持续进行。
3.若经侦查和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且应追究刑事责任,会提起公诉并审判;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才会终结。所以,即便取保金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被取保候审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遵守各项规定;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若对法律规定不明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1-29 03:00:49 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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