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社区业主共同财产权涵盖范围广泛,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通常属于业主共有,但有特定除外情况。
(2)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不过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附属设施设备以及特定结构部分也都在业主共有范围内。
(4)业主对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也需承担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提醒:业主需了解自身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管理问题,不同情况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业主需明确自身对社区共有部分的范围,如建筑区划内非城镇公共道路的道路、非城镇公共绿地或非明示个人的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
(二)对于车位、车库,要了解其归属约定方式,若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要重视对共有部分结构的认知,像建筑物基本结构、公共通行部分、附属设施设备等。
(四)业主在享受共有部分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1.社区业主共同财产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2.建筑区划内道路(除城镇公共道路)、绿地(除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个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
3.规划车位、车库归属可约定,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4.建筑物基本结构、公共通行部分、附属设施设备、特定结构部分也属业主共有。
5.业主对共有部分有权利和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结论:
社区业主共同财产权涵盖建筑区划内多种共有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也需承担义务。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社区业主共同财产权包含建筑区划内除特定情况外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可约定,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附属设施设备、特定结构部分等也都归业主共有。并且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若您在社区业主共同财产权方面遇到问题,或者想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社区业主共同财产权涵盖建筑专有部分外的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道路(非城镇公共道路)、绿地(非公共绿地或明示个人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车位车库归属依约定,但占用共有道路或场地的车位属业主共有,建筑物基本结构、公共通行部分、附属设施设备等也为业主共有。
2.业主对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也需承担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3.解决措施和建议:社区应加强对业主共同财产权的宣传,让业主清晰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物业要做好共有部分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定期公示相关情况。业主若发现权益受侵害,可通过业主委员会等合理途径维权。同时,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区共有财产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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