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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不可继承,不过地上房屋能继承。孙女在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时可代位继承房屋,依“地随房走”使用对应宅基地。
2.若父亲在世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继承房屋及使用宅基地的权利;若父亲在世却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房屋但不能翻建、重建,房屋自然坍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3.若孙女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条件,可按正常程序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建议:相关人员应了解自身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宅基地申请条件。继承房屋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合理维护房屋。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通过正规程序申请宅基地。
2025-11-28 17:2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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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可继承,不过地上房屋能够继承。
(2)当孙女的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孙女可行使代位继承权,继承祖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据“地随房走”原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能使用对应宅基地。
(3)若父亲在世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父亲可继承房屋并使用宅基地。
(4)若父亲在世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继承房屋,却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重建等,房屋自然坍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5)若孙女本身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通过正常申请程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提醒:在处理宅基地及房屋继承问题时,要注意不同身份和情况对应不同的权利和限制,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8 17:1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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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孙女父亲先去世,孙女可代位继承祖父母宅基地上房屋,因“地随房走”使用相应宅基地。
(二)若父亲在世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父亲能继承房屋并使用宅基地。
(三)若父亲在世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房屋,不过不能翻建、重建,房屋坍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四)若孙女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条件,可正常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025-11-28 16:3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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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归集体,不能继承,但地上房屋能继承。
2.若孙女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孙女可代位继承房屋,按“地随房走”使用宅基地。
3.父亲在世且是本集体成员,可继承房屋并使用宅基地;若不是,可继承房屋但不能翻建,房屋坍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4.孙女是本集体成员且符合申请条件,可正常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2025-11-28 15:0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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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能继承,但地上房屋可继承。孙女在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时可代位继承房屋并基于“地随房走”使用宅基地;父亲在世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继承房屋并使用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房屋但限制翻建等,房屋坍塌后宅基地被集体收回;孙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条件可正常申请宅基地。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不可继承。而地上房屋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当孙女的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孙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在继承房屋后,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可使用相应宅基地。若父亲在世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继承房屋和使用宅基地的权益受法律保障;若父亲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房屋后因身份限制不能随意对房屋进行翻建、重建等改造,房屋自然坍塌后宅基地回归集体。若孙女自身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满足宅基地申请条件,就可按正常程序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在宅基地及房屋继承等方面还有更多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8 14:53: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