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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三年仍未结案应该怎么办

杨* 北京-东城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1.28 06:04:38 389人阅读

起诉三年仍未结案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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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三年未结案可多途径解决。应先与主审法官沟通,因为案件可能存在鉴定、公告送达等法定扣除审限的情况,通过沟通能了解未审结原因。

若沟通无果,可向法院监察部门或院长反映,以此督促加快案件审理进度。也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检察院有权力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一旦发现法院存在超审限等违规行为,会要求其说明理由并监督整改。

若因案件久拖未决造成损失,在符合条件时可依法要求赔偿。在整个过程中,需注意收集案件相关材料,为推进问题解决做好准备。

1.与主审法官沟通,了解未审结原因。
2.向法院监察部门或院长反映,督促加快进度。
3.向同级检察院反映,借助监督整改。
4.符合条件时依法要求赔偿,同时收集案件材料。

2025-11-28 09: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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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起诉三年未结案时,与主审法官沟通是首要步骤。案件未审结或许存在鉴定、公告送达等法定扣除审限的情况,通过与法官交流能了解具体原因。
(2)若和法官沟通没有取得效果,可向法院的监察部门或者院长反映情况。这能对案件的审理进度起到督促作用,促使案件加快处理。
(3)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也是可行的办法。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有法律监督的权力,若发现法院存在超审限等违规行为,会要求其说明理由并监督整改。
(4)若案件久拖未决给自己带来了损失,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要求赔偿。在整个过程中,收集案件相关材料十分必要,这有助于有效推进问题的解决。

提醒:处理此类问题需及时收集证据,若对案件情况把握不准,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1-28 09:3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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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主审法官沟通,弄清楚案件未审结的缘由,因为可能存在鉴定、公告送达等法定扣除审限的情况。

(二)若和法官沟通没有效果,可以向法院的监察部门或者院长反映,促使案件加快审理。

(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问题,检察院有权力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若发现法院有超审限等违规行为,会要求法院说明理由并监督整改。

(四)如果案件久拖未决给自己带来损失,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同时要注意收集案件相关材料,助力问题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025-11-28 09:0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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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三年未结案,可采取这些办法:
一是和主审法官交流,弄清楚未结案原因,可能有鉴定、公告送达等扣除审限的情况。

二是若沟通没用,向法院监察部门或院长反映,促使加快审理。

三是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检察院可监督审判,若有超审限等违规,会要求说明理由并整改。

四是案件久拖造成损失,符合条件可索赔。要注意收集相关材料推进解决。

2025-11-28 07:5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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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起诉三年未结案,可与主审法官沟通、向法院监察部门或院长反映、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符合条件时还可依法要求赔偿,同时注意收集相关材料。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案件通常有一定的审理期限,但存在鉴定、公告送达等法定扣除审限的情形。当起诉三年未结案时,与主审法官沟通,能了解是否存在此类情形。若沟通没有效果,向法院监察部门或院长反映,可促使其督促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有法律监督的权力,向其反映后,若存在超审限等违规行为,检察院会要求法院说明理由并监督整改。若案件久拖未决给自己造成损失,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在处理过程中,收集案件相关材料是很重要的,这有助于有效推进问题的解决。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1-28 06:09:57 回复

  未续签派遣合同,但仍代发工资,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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