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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多久后案件会终本

孔** 广东-江门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1.27 01:34:43 498人阅读

强制执行多久后案件会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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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执行案件立案超三个月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查无财产且无人提供线索经规定流程终本;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案件里,法院有着明确的执行流程。当执行案件立案超过三个月,经核查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法院会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在完成相应调查措施后,案件会终本,不过这需要经过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核查属实就会恢复执行程序。如果大家在执行案件方面遇到类似情况或有其他法律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7 07: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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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案件中,若自立案之日起超三个月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通常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时,法院会借助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若未发现且无人提供财产线索,完成调查措施后案件会终本,且终本要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
为保障执行效果,可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及时提供给法院,增加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几率。
2.法院可定期对已终本案件进行复查,主动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情况。
3.加强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减少逃避执行现象。

2025-11-27 06:0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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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法院执行案件立案超三个月,经核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在执行工作中,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情况的一种处理方式,保障执行程序的合理推进。
(2)执行中,法院借助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若未查到且无人提供财产线索,完成调查措施后案件会终本。这体现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严谨性,以网络手段提高执行效率。
(3)终本需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4)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核实后恢复程序,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

提醒: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关注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线索及时向法院提供。不同执行案件情况有别,若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7 04:5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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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人要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比如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这有助于避免案件因无财产线索而终本。
(二)在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仍需持续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法院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终本操作,经过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保障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2025-11-27 03: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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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法院执行案件立案超三个月,经核查无财产可执行,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执行时,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被执行人财产,没发现且无人提供线索,完成调查后会终本。终本要合议庭审查、院长批准。
3.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核实后会重启程序。

2025-11-27 02:14:1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终结行政强制执行问题解答如下,如何终结行政强制执行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行政强制终结执行依据是什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规定,终结执行有5种情形: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义务的履行必须要有特定的主体,被执行的当事人死亡,往往是先决定中止执行,以其遗产履行义务或者待其继承人承受义务。如果死亡当事人没有遗产,也没有继承人代其继续履行义务,那么强制执行程序将无法进行,这时应当终结执行。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这种情形的原行政强制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情理与第一种情形相通。与自然人死亡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的情形包括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而导致终止。在上述原因中,一般只有依法被宣告破产时,才没有义务承受人。3.执行标的灭失的。执行标的灭失一般是指作为执行标的的不可替代物由于自然或者人为原因发生物理意义上的灭失,从而导致强制执行不再具有可能性。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决定是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一旦被依法撤销,行政强制执行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执行应当终结。5.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里其他情形是指行政决定已经没有强制执行的价值或者义务的履行实属不可能,或者义务的内容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实现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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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7 26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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