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用人单位支付“N+1”赔偿需满足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情形包含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不成。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N+1”赔偿里的“N”是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是代通知金。当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并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时,就需要支付“N+1”赔偿。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依旧不能胜任;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这些情况都符合支付“N+1”赔偿的条件。若遇到类似劳动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支付“N+1”赔偿,“N”是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的经济补偿,“+1”是代通知金。支付需满足无过失性辞退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这一条件。
当出现特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N+1”赔偿。一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三是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
为避免此类赔偿纠纷,用人单位应提前做好规划,若需辞退劳动者,尽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应提供充分的培训和合理的调岗机会;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积极与劳动者协商,争取达成变更协议。
法律分析:
(1)“N+1”赔偿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方式。其中“N”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体现了对劳动者工作贡献的认可。
(2)“+1”是代通知金,当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时需要额外支付。
(3)符合“N+1”赔偿的情形有多种。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未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提醒:
劳动者遭遇辞退时,需确认是否符合“N+1”赔偿条件。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应支付“N+1”赔偿却未支付的情况,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赔偿。
(二)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三)还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辞退通知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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