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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开车撞人死亡民事赔偿有哪些

杨** 江苏-徐州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1.25 17:43:56 440人阅读

最新开车撞人死亡民事赔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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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人死亡的民事赔偿项目如下:
1.医疗费按医院收款凭证确定。
2.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定。
3.护理费看护理人员收入、人数和期限。
4.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准。
5.住院伙食补助参照当地机关人员出差标准。
6.营养费参考伤残情况和医院意见。
7.丧葬费按当地职工半年平均工资算。
8.死亡赔偿金按当地居民收入算,60岁以上有调整。
9.被扶养人生活费算入赔偿金。

2025-11-25 21: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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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开车撞人死亡民事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九项,各项目有不同确定方式。
法律解析:
开车撞人死亡后,民事赔偿需涵盖多个项目。医疗费以医疗机构收款凭证为准;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收入、人数和期限来定;交通费要以正式票据为证;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意见;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依不同年龄阶段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些赔偿项目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若遇到此类情况不知如何处理赔偿事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25 20:4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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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人死亡的民事赔偿项目涵盖多方面。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为妥善处理此类赔偿问题,建议如下:
1.事故发生后,及时救治伤者并保留好相关医疗费用凭证,以便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2.对于误工费、护理费等涉及收入和时间的项目,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护理合同等。
3.各方应积极沟通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诉讼过程中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赔偿合理合法。

2025-11-25 20:2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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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费需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来确定,这是对伤者救治费用的赔偿。
(2)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弥补因受伤无法工作导致的收入损失。
(3)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保障伤者在护理期间的费用支出。
(4)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涵盖伤者就医等交通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伤者住院期间饮食提供补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助力伤者身体恢复。
(7)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用于处理死者丧葬事宜。
(8)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不同年龄段计算方式有别。
(9)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保障被扶养人的生活。

提醒:在处理此类民事赔偿时,需注意保留好各项费用的相关凭证,不同案情赔偿细节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5 19:3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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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处理开车撞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时,对于医疗费要妥善保存好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
(二)确定误工费,要准备好能证明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的材料,比如单位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
(三)护理费方面,需收集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相关的证据。
(四)交通费要保留好正式票据。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查询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六)营养费要依据医疗机构针对受害人伤残情况给出的意见。
(七)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八)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要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5-11-25 18:56:02 回复

对于湖北省最新农民工工伤死亡能赔多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赔偿流程:由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医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访、询问,医保科以书面告知申请须知,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完整的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本局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受理,并告知受理不受理。4、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6、行政复议:当事人、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7、行政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死亡的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赔偿流程:由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医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访、询问,医保科以书面告知申请须知,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完整的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本局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受理,并告知受理不受理。4、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6、行政复议:当事人、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7、行政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死亡的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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