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济宁法律咨询 > 济宁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 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财产如何处理

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财产如何处理

肖** 山东-济宁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25 12:34:22 369人阅读

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财产如何处理

其他人都在看:
济宁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济宁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动终止。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自然结束。
(2)财产处理方面,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分割。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给在世配偶,剩余一半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例如夫妻共有的房产,先分一半给配偶,另一半才是遗产。
(3)遗产继承遵循一定顺序。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若两者都无,则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通常均等分配遗产。不过,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提醒:
处理遗产继承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遗嘱、扶养协议等。因案情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5 16:24:04 回复
咨询我

(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即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给在世配偶,剩余一半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例如夫妻共有的房产,先分一半给配偶,另一半作为遗产处理。

(二)确定遗产分配方式。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若两者都没有,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三)法定继承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一般均等分配遗产。但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不分或少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25-11-25 15:23:27 回复
咨询我

1.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动结束。财产处理分两步。
2.夫妻共同财产,先分一半给在世配偶,剩下的算遗产。像夫妻共有的房产,先给配偶一半,另一半才是遗产。
3.遗产分配,有遗嘱按遗嘱或遗赠办,有协议按协议来。都没有就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一般平分。特殊困难且缺劳动能力的可多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住的能多分,有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

2025-11-25 14:53:26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先分一半给配偶,另一半为遗产。遗产处理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无相关协议则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特殊情况有不同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动结束。在财产处理上,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全部作为遗产,需先分割出一半归配偶,剩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遗产,如夫妻共有的房产,先分一半给在世配偶。对于遗产,遵循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原则,若没有则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里,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但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如果您在婚姻财产继承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解决问题。

2025-11-25 14:02:54 回复
咨询我

1.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终止,财产处理分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两方面。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将一半分给在世配偶,剩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例如夫妻共有的房产,先分一半给配偶,另一半才是遗产。
2.遗产处理方面,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若都没有则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一般均等分配遗产。
3.不过,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建议:提前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避免纠纷;继承人之间应协商解决财产分配问题,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2025-11-25 12:50:1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配偶及其第三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问题。  对于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319条规定:“宣告死亡前的婚姻随新的婚姻的缔结而解除。”1《法国民法典》第128条规定:“失踪者的配偶得缔结的新婚姻。”第132条进一步做出规定:“即使宣告失踪的判决已被撤销,失踪人的婚姻然解除。”2《瑞士民法典》第102条规定:“配偶一方被宣告为失踪,并经解除其前婚关系的,他方始得。前款被宣告失踪的配偶的他方,得在宣告失踪时或通过特别程序,请求同时解除婚姻关系。”  3《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依此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自没有问题可言。问题在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在其生存地又缔结了一个新的婚姻,该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因为1980年通过的《》并未建立婚姻无效制度,所以一般认为该婚姻关系有效。但是,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学者一致认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不涉及公法上的关系,尤其刑事法律关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另一个夫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4该婚姻关系问题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不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因此,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并不及于失踪人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在其生存地又另外缔结了一个婚姻,应该认定失踪人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此婚姻关系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的。当然,为兼顾该婚姻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失踪人有配偶,笔者认为,其行为是善意的,在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后,应当按有效婚姻关系来处理善后问题,以保护善意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失踪人原已有配偶或者知道失踪人已被宣告死亡仍与失踪人结婚,其行为是恶意的,此时应当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该婚姻关系。对其利益不应特别保护。  第二,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但是出于某种原因,失踪人没有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与他人结婚,按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因为,重婚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已经有一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则失踪人的前一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其后一婚姻关系必然不构成重婚。因此,失踪人可以利用这种漏洞来规避法律的制裁。笔者认为,公法上行为的构成与私法上行为的构成是不一样,以重婚罪的认定为例,构成重婚罪的重婚行为的方式可以是登记重婚,也可以是事实重婚。5我们知道,事实婚姻只在1994年2月1日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才被认为是一种合法婚姻,在此之后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都认定为一种。但在刑法上都认定为是构成重婚的一种行为方式。其实宣告死亡对于相对人来说,其婚姻关系消灭,而对于被宣告死亡人来说,其仍应受到婚姻效力的约束。因此在立法上应当采用此种立法例,在失踪人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后,以此为由缔结了另一婚姻,应当认定为已构成重婚。当然,这也应该区分该婚姻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是否是善意还是恶意,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二、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问题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有学者认为:“此项规定全面周到,殊值推崇,应为我国民法典所采。”6对此,笔者实不敢苟同,学界也有众多学者认为该解释实属不当。7该解释反映了当时最高在进行司法解释时的片面性、武断性和主观性,并未仔细地考虑到失踪人与其配偶在撤销宣告死亡后所面临的实际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都希望恢复原来的生活;第二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双方都不愿意恢复原来的生活;第三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中有一方不希望恢复原来的生活。笔者认为,现有的司法解释只考虑到了第一种情况,而忽略了后两种情况。我们知道,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我国婚姻法也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夫妻双方离婚的基本要件的。我们不否认一部人持有坚贞的爱情观,但我们也不能因为为了达到某种崇高的目标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婚姻自由权(这正是我国立法中的一大弊病)。  作为私法领域的民法,首先是一部人法和权利法,应该以人为本,维护权利的多样性和自由性。(当然,笔者并不否认,私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如果说,《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是尊重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自由权的话,该条后半部分的规定则是轻率地践踏了被宣告死亡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岂不是自相矛盾吗试想,怎么可能每一对分离了多年的夫妻在重逢后都还能对对方怀有深厚的感情的。  缺乏了感情为基础的婚姻也是不可能幸福的,而这正是为何我国婚姻法要确立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必须对该问题进行修订,在撤销死亡宣告后,不管其配偶是否再婚,夫妻关系都不能从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双方再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意愿,必须重新登记结婚。若生存方已结婚,而又愿重归于好的,那么生存方就应先办理,然后再与其以前配偶重新登记结婚。  五、结语  综上所论,宣告死亡法律制度是必须和必要的,现在我国宣告死亡法律制度在宣告死亡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顺序、法律效果及婚姻关系问题等方面存有不足,这理应在制定民法典中确立新的宣告死亡法律制度时,引起重视。以实现宣告死亡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如转载敬请注明作者)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夫妻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

    专业解答配偶一方离世后的婚姻关系问题在理论上,以法律为准则,如配偶中的任意一方离世,他们原本的婚姻关系便面临消散。但是,对于仍处于成长阶段的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8岁)或无法独自承担生活责任的成年子孙而言,他们的父母依然具有抚养、教育以及提供保护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换言之,哪怕在某个亲生父母去世(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剩下的一方也必须毫不松懈地继续承担起抚养家庭成员的责无旁贷的职责。

    2024.10.15 1406阅读
  •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

    专业解答民法典规定,宣告死亡的个体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日起解除。若被宣告死亡者复活,其婚姻关系将受以下三种情况影响:1)配偶未再婚,撤销宣告后婚姻关系自动恢复;2)配偶明确不愿重修旧好,即使死亡宣告撤销,夫妻关系也无法自行恢复;3)配偶已再婚并可能离婚或亡故,撤销宣告不能恢复与原配偶关系。

    2024.08.28 2159阅读
  • 婚姻关系自死亡怎么办

    专业解答Omeric人中的一个离世,导致婚姻关系终止,引发财产继承等法律效应。宣告死亡则从宣告失踪者被判死亡之日起生效,婚姻关系自判决生效之日终止。夫妻一方辞世,婚姻关系即自动解除。处理逝者户籍注销时,未亡者转为丧偶状态。

    2024.07.10 1357阅读
  • 民法典规定配偶死亡后要多长的时间终止婚姻关系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规定配偶死亡后要多长的时间终止婚姻关系问题带来帮助。

    2024.03.04 1251阅读
  • 被宣告死亡,其婚姻关系怎样处理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被宣告死亡,其婚姻关系怎样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2024.02.27 2302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