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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时,即为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能以通知方式撤销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撤销以通知作出,通知到达对方时撤销行为生效,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则不享有撤销权,且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依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建议相对人在交易时仔细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相关凭证,降低自身风险。若发现可能是无权代理情况,及时采取通知等措施行使权利或避免损失扩大。
2025-11-25 13: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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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权代理涵盖了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的情况。善意相对人处于不知情且不应知情行为人无代理权的状态。
(2)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可通过通知方式撤销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撤销以通知作出,通知到达对方时撤销行为生效,此时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4)若相对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行为人无权代理,就不享有撤销权,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
作为相对人,交易时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判断代理人权限。若不确定是否为善意相对人及如何行使撤销权,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5 12:1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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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作为善意相对人,在发现与自己进行交易的是无权代理人且被代理人还未追认时,要及时以通知的方式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通知要确保能有效到达对方。
(二)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就不要进行相关交易,否则造成损失需按自身过错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025-11-25 12:1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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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代理指没代理权、超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是不知且不应知行为人无代理权的一方,有撤销权。
2.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能以通知撤销和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通知到达时撤销生效,该行为自始无效。
3.若相对人知道或应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无撤销权,因自身过错造成损失,需担责。
2025-11-25 10:1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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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有以通知方式撤销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非善意相对人无此撤销权。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是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的相对人,这类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可通过通知的方式撤销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通知到达对方时,撤销行为生效,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便不享有撤销权,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无权代理及撤销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5 08:36: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