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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后退股违约金是多少

肖* 重庆-涪陵区 股权咨询 2025.11.24 10:51:24 397人阅读

入股后退股违约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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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入股后退股违约金数额确定需看入股协议。若协议明确约定了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通常会支持按协议执行。
(2)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低于造成的损失,则可请求增加。判断“过分高于”一般以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参考。
(3)若入股协议未约定违约金,主张违约金较难被支持,此时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提醒:
入股时应在协议中明确违约金条款,避免日后纠纷。若遇到违约金争议,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4 15: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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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股协议有明确违约金约定的,按协议执行,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一般以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为参考。
(三)入股协议未约定违约金,主张违约金难获支持,受损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025-11-24 14:3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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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股后退股违约金数额要依具体情况定。入股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这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通常支持。
2.若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过分高于”一般以实际损失的30%为参考。
3.入股协议没约定违约金,主张违约金难获支持,受损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2025-11-24 13:3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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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入股后退股违约金数额依具体情况而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可请求调整;无约定则主张违约金难获支持,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入股协议明确约定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的,通常按协议执行,法院尊重该约定。不过,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低于实际损失,可请求增加,一般以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为判断“过分高于”的参考标准。若入股协议未约定违约金,主张违约金难以获得支持,受损方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如果遇到入股后退股违约金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4 12:5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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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后退股违约金数额要依据不同情形确定。若入股协议有明确的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应按协议执行,这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会得到法院支持。

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低于损失则可请求增加,判断“过分高于”一般以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参考。若入股协议未约定违约金,主张违约金难以得到支持,受损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签订入股协议时,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保障自身权益。
2.若发现约定违约金不合理,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调整。
3.入股协议未约定违约金时,注意收集实际损失的证据,以便要求违约方赔偿。

2025-11-24 12:24:2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可以,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给显名股东。股份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一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法律风险之二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三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5、法律依据:《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风险之四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但是是存在风险的,“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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