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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请求延迟会怎样处理

杨** 山西-朔州 离婚咨询 2025.11.24 07:21:28 336人阅读

离婚诉讼请求延迟会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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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中一方延迟提请求,法院按不同情况处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通常能正常增加或变更,法院会纳入审理。
2.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是否准许由法院定。请求与原诉关联性强、不影响进程,法院可能允许;关联性弱或致诉讼拖延,可能不准。
3.法院准许,会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等程序;不准许,请求不进本次审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2025-11-24 13: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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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中一方延迟提出诉讼请求,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一般可正常处理,届满后提出是否准许由法院依情况决定,准许则重新确定程序事项,不准许可另行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里,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有明确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迟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正常将其纳入审理范围,这保障了当事人合理的诉求表达。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时,法院会综合考量。若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关联性强且不影响诉讼进程,法院可能允许,因为这有利于全面解决纠纷;若关联性弱或会导致诉讼拖延,法院通常不予准许,以保证诉讼效率。若法院准许,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等程序事项是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公平参与诉讼。若不准许,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为其提供了其他主张权利的途径。若遇到离婚诉讼中延迟提出诉讼请求的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4 11:5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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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中一方延迟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按不同情况处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通常可正常增加或变更请求,法院会纳入审理范围。
2.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若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关联性强、不影响诉讼进程,法院可能允许;若关联性弱或导致诉讼拖延,法院可能不予准许。
3.若法院准许延迟提出的请求,会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等程序事项;若不准许,该请求不进入本次诉讼审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建议当事人尽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诉讼请求,避免因延迟提出带来不确定性。若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应充分说明请求与原诉讼请求的关联性及不影响诉讼进程的理由。

2025-11-24 11:4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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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离婚诉讼里,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很关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迟的诉讼请求,通常能正常增加或变更,法院会将其纳入审理,这体现了一定的程序性保障。
(2)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情况较为复杂。法院会根据请求与原诉讼请求的关联性以及对诉讼进程的影响来决定是否准许。若关联性强且不影响进程,可能允许;反之则可能不准许。
(3)若法院准许,会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等程序事项,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若不准许,该请求不进入本次诉讼审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提醒:离婚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务必关注举证期限,尽量在期限届满前提出,避免因逾期提出导致请求不被准许。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4 10:2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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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在离婚诉讼中延迟提出诉讼请求,应尽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样通常能正常增加或变更请求并被法院纳入审理范围。
(二)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要考虑请求与原诉讼请求的关联性,尽量提出关联性强且不影响诉讼进程的请求,以提高被法院准许的可能性。
(三)若法院准许延迟提出的请求,要配合法院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等程序事项;若不准许,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025-11-24 09:12:2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怎么请求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时,由人民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执行权调控的范畴,在执行程序中适度掌握。裁定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既有弥补申请人损失的合理性,又具有制裁违法的惩罚性,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培植社会法制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金往往被忽视、放弃,所用极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使执行权显得苍白无力,有悖立法本意。迟延履行金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无论制止性责任(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补偿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还是惩罚性责任(违约金、赔偿金),如果迟延履行法定义务,都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里没有除外规定,只要有给付金钱和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定义务,均适用本条。二、在具体适用中应当明确如下几点一是申请人不必请求。因该项法律规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除非申请权利人明示放弃,人民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职权作出裁定,充分显示法律的严肃性、司法的权威性和主动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无论是否给申请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中不必确定。迟延履行金是执行程序中的规定,审判文书和其他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中不必作出确定,特别是调解书和行政决定、仲裁文书、公证文书一般都没有如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后果的条款,这不影响裁定支付迟延履行金。但应当注意的是,部分有给付金钱内容的法律文书,裁决或调解文书中的双倍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的条款,这实质上已明确了迟延履行的责任,不能再另外裁定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是其他执行措施不能除斥该条规定。在执行实践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受到有关的法律追究,如罚款、拘留等,人民也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完成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都不影响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四是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的三种迟延履行金金额数的确定。最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三点:(1)计算时间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2)金钱支付的加倍利息是指在按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增加一倍,而不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人受到的损失,只要其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受到经济损失,就应严格遵照规定执行。五是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除对迟延履行金钱给付和造成损失如何处理规定明确外,其他情况都比较模糊。迟延履行金应当由人民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按照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立法本意处理好几种情况。(1)有价证券、票据和种类物的价款,应当按照给付金钱义务,以实际面值和市场价值计算,以同期最高利率的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标的为特定物因原物不在无法返还的,在按照《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四条折价赔偿时,应以所折算价款为准,按给付金钱义务计算迟延履行金。(3)按照民事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某一法定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等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此同时仍应以实际支出费用数额为限,另处迟延履行金。(4)为一定行为的执行案(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迟延履行金,应比照为一定行为的费用双倍以内支付,如在某一报刊载文恢复名誉需500元,则应裁定被执行人以1000元为限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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