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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治病产生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肖* 重庆-梁平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1.23 23:38:26 390人阅读

婆婆治病产生的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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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夫妻共同决定为婆婆治病付费或一方负债另一方事后追认,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建议双方在决定时做好沟通与记录,保留相关费用凭证。
(二)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婆婆治病负债,也属夫妻共同债务,日常要留意此类债务的产生情况,合理规划家庭收支。
(三)一方擅自决定为婆婆治病产生大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通常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负债方要收集能证明自己不知情、债务不合理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1-24 05:2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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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决定为婆婆治病付费,或一方负债另一方事后追认,此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2.婚姻存续期内,因家庭日常所需为婆婆治病产生的债务,也属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擅自为婆婆治病产生大额债务,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通常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2025-11-24 04:3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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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婆婆治病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分情况判断,共同决定、事后追认、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擅自决定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债务,通常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考虑多方面因素。当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为婆婆治病支付费用,或者一方负债后另一方事后追认,表明双方对该债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自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婆婆治病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范畴。然而,如果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为婆婆治病产生大额债务,且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同时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就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如果遇到婆婆治病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24 03:3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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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婆婆治病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视情况而定。若夫妻共同决定为婆婆治病付费,或一方负债另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婆婆治病负债,这些情况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若一方擅自决定为婆婆治病产生大额债务,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同时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通常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在处理此类债务时应保持沟通,对于可能产生的较大债务共同协商决定。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11-24 01:3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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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夫妻双方共同做出为婆婆治病支付费用的决定,或者一方为婆婆治病负债后另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体现了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的共同认可。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为婆婆治病所负债务是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为了保障家庭基本生活需求。
(3)然而,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决定为婆婆治病产生大额债务,且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同时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一般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提醒:夫妻在处理为亲属治病等债务问题时,应及时沟通达成一致。若涉及大额债务,债权人需保留好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的证据,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1-24 00:51:0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借钱为父母看病的,这笔债务通常在实践中是当做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的。在法律上规定,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债务,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陈某与卢某系夫妻关系,但双方由于感情不合,分居已有3年。2008年陈某因患病需手术治疗,花去一大笔医药费用。陈某向其朋友李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在2010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能还款,李某因此诉至要求,陈某夫妇共同偿还借款7万元。卢某认为陈某借款时双方已分居,其不知道该笔借款,且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故不同意偿还7万元借款。评析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未欠债的夫妻一方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那么,何种情形下发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具体到本案中,陈某因治病需要而以个人名义借款,虽然借款时双方早已分居,借款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由于我国婚姻法明确规粻辅纲恍蕺喝告桶梗垃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且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笔债务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可以要求陈某夫妇共同偿还。莆田市秀屿区连梅明潘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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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1 167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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