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涉外离婚案件电子送达方式多样,法院可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送达,在受送达人同意情况下,还能通过电子邮箱、微信等即时通讯账号送达诉讼文书。
(2)电子送达需以受送达人知悉且同意为前提,送达信息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3)即便受送达人未确认,但有证据表明诉讼文书已进入其特定系统,也视作送达。若受送达人否认收到,需自行举证反驳。
(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不适用电子送达,需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
提醒:涉外离婚案件采用电子送达要确保受送达人明确同意,涉及重要法律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一)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涉外离婚案件诉讼文书时,要先取得受送达人明确同意,可保留好受送达人同意的相关证据,如邮件回复、聊天记录等。
(二)在送达过程中,要准确记录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时间,以确定送达日期。
(三)若受送达人未确认收到,但有证据显示诉讼文书已进入其特定系统,要留存好这些证据。
(四)对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不能使用电子送达,应按照其他法定方式进行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涉外离婚案电子送达方式多样,法院可用传真、邮件、移动通信系统送达。若对方同意,也能通过邮箱、微信等账号送达文书。
2.电子送达需对方知悉并同意,信息到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即便对方未确认,有证据证明文书进入系统也视为送达。若对方否认,需自己举证。
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不适用电子送达,要通过其他法定方式。
结论:
涉外离婚案件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需受送达人知悉且同意,判决书等不适用。
法律解析: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可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送达。若受送达人同意,能通过电子邮箱、微信等送达诉讼文书。送达以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准,即便未确认,有证据证明文书进入特定系统也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否认需举证反驳。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不适用电子送达,要通过其他法定方式。若遇到涉外离婚案件送达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涉外离婚案件电子送达有多种方式且有相应规则。法院可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送达,在受送达人同意时,还能通过电子邮箱、微信等即时通讯账号送达诉讼文书。
但电子送达需受送达人知悉且同意,送达信息到达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即便受送达人未确认,有证据证明诉讼文书进入特定系统也视为送达,若其否认收到则需举证反驳。此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不适用电子送达,要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
为保障送达效果,法院应在送达前明确告知受送达人电子送达相关事宜并获其同意。在操作中,注意留存送达证据,受送达人应如实反馈是否收到文书,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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