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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确认有异议时如何处理

黄* 新疆-博尔塔拉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1.23 02:15:11 487人阅读

债权确认有异议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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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债权确认有异议时,债权人对本人债权、他人债权有异议,以及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均可先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出现债权确认异议的情况,不同主体有相应的处理途径。债权人对本人债权有异议,可先让管理人重新审查调整,若不调整就可起诉;对他人债权有异议,先向管理人提意见,对复核结果不服可起诉。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同样可起诉解决。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债权确认。若大家在债权确认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3 09: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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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确认有异议时,不同主体可按相应方式处理以解决问题。
2.若债权人对本人债权记载有异议,先向管理人提出重新审查并调整债权表的要求,若管理人不调整,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3.债权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先向管理人提意见,由其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债权真实性与数额等。
4.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会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债权作出最终确认。
建议债权人及债务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规定时间内积极行使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3 08:1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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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债权人对本人债权在债权表的记载有异议时,可先向管理人提出重新审查及调整要求。若管理人不调整,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由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来裁决。
(2)债权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要先向管理人提意见,由管理人复核。若对复核结果不满,在规定期限内可向法院起诉,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与数额等情况。
(3)债务人若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同样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最终由法院作出债权确认。

提醒:
在处理债权确认异议时,要注意向法院起诉的期限规定。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3 06:3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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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对本人债权有异议,先向管理人提出让其重新审查调整债权表,若管理人不调整,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二)债权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先向管理人提意见,由其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债权真实性、数额等。
(三)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会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债权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11-23 05:1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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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确认有异议,按以下方式处理:
1.债权人对本人债权有异议,先向管理人提出,要求重新审查调整债权表。若管理人不调整,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起诉。
2.债权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先向管理人提意见,由其复核。若对结果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债权情况。
3.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也能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证据和法律最终确认债权。

2025-11-23 04:04:51 回复

根据《破产法》第5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讼。与此类似,最高人民在《关于公司法解释若干问题(二)》中亦赋予了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提讼的方式予以确认。但是,异议债权的诉讼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基于效率考虑,如果债权人与清算组通过进一步核定,对异议债权能够确定的,则不必当然通过诉讼解决。在清算程序过程中,清算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和执行机关,《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职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债权人异议系针对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因而异议债权诉讼程序的被告应当是公司。此外,由于异议债权诉讼具有确认之诉的性质,一旦人民对异议债权做出了裁决,该债权的性质、数额就被确定,为了维护裁决的公信力,不得再对其提起异议债权诉讼。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根据《物权法》第204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另一种是经当事人同意,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也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虽然是借新贷还旧贷,但因为当事人双方同意将其列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所以双方约定的最高额抵押符合法律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债权的概括性担保,所担保的债权额在最后确定之前,可以随时增减变动,只是不超过最高限额,均属于最高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是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影响到“以贷还贷”主合同的效力,而且还影响到“以贷还贷”担保合同的效力。对“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从司法实践中看,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比较简单,一般争议较小。但要证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容易。因为,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很难证明。如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写明“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证认定起来当然不成问题。但这种在合同中写明“以贷还贷”的情况虽然有,却极少,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推定的方法。根据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上午贷出款项,下午即归还);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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