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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pub****335 甘肃-平凉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22 06:06:58 333人阅读

甘肃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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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平凉 咨询解答:8925条

以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为界:在此日期前只生育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且未再生育/收养、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按“老人老办法”继续享受相关奖励与扶助;子女满16周岁(不含)后申领《光荣证》的,原则上不再按独生子女家庭享受新增奖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退休时由单位按规定另行奖励)。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另有专项奖扶与特扶制度

2025-11-24 10:19: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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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68015条

甘肃独生子女家庭在子女年满16周岁前,每月可领10元奖励费。父母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加发一定比例退休金。若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给予扶助金。解决方案:符合条件家庭可准备相关身份、户籍、独生子女证明等材料申请补贴,按流程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就能领取相应补贴啦。

2025-11-22 06:07:40 回复

解答如下,一、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标准及有关政策  (一)凡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文件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二)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  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其它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三)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四)新标准执行后,若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属城市户口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其它未尽事宜可继续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2002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变更审批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后,凡享受老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一律重新申报变更标准。  (一)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二)申报审批的程序  1、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①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②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③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④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⑤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2、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清理,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清理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申报审批工作的要求1、各乡镇、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认真清理本单位供养人员,及时通知供养遗属个人,严格审查,按时上报审批,对因遗属个人或供养单位错报、迟报或漏报造成审批错误或不能审批的,后果自负,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接收补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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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甘肃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律师解析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一)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二)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外,还应当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 (三)其独生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高中升职业学校时总分增加10分; (四)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村企业中就业; (五)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养老金储蓄,所投金额不低于600元; (六)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2025.02.18 10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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