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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申诉官司的诉讼

康* 黑龙江-哈尔滨 办案流程咨询 2025.11.21 16:35:39 435人阅读

如何进行申诉官司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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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进行申诉官司诉讼,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准备好申诉材料,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符合再审条件进入再审程序按正常诉讼流程进行,且证据要真实合法关联。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这是法定期限要求,超过期限可能丧失申诉权利。准备申诉材料是重要环节,申诉状要包含申诉人基本信息、请求及事实理由等,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材料也是关键。申诉途径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审查材料,符合再审条件裁定再审,不符合则驳回。进入再审程序后,双方按正常诉讼流程举证、质证、辩论等。整个申诉过程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申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您在申诉官司诉讼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1 19:0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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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官司诉讼需按规范流程进行。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一般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进行。需准备好申诉材料,如申诉状、原审裁判文书、证据材料,申诉状要包含申诉人信息、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申请,法院会审查材料,符合再审条件裁定再审,不符合则驳回。进入再审按正常诉讼流程,双方举证、质证、辩论。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严格把控时间,在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尽早提出申诉,避免错过时机。
2.认真准备申诉材料,确保申诉状内容完整、逻辑清晰,证据真实合法且有关联。
3.积极参与再审程序,遵守诉讼流程和法庭纪律,合理表达诉求。

2025-11-21 18:5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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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申诉需遵循严格的时间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提出,逾期可能失去申诉机会。
(2)完备的申诉材料是申诉成功的基础。申诉状要准确清晰地写明申诉人信息、请求及事实理由,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材料也是必不可少的,它们能为申诉提供有力支撑。
(3)申诉途径方面,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依据相关规定对材料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反之则驳回。
(4)再审程序如同正常诉讼,双方需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此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尤为关键,是支撑申诉请求的核心。

提醒:
申诉期限严格,务必及时提出。证据准备要充分且确保真实合法,不同案情复杂程度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精准分析。

2025-11-21 18:0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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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遵守申诉期限,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避免逾期导致申诉权利丧失。
(二)认真准备申诉材料,申诉状内容要完整准确,包含申诉人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等;收集并整理好原审裁判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选择正确的申诉途径,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申请。
(四)进入再审程序后,按照正常诉讼流程积极参与,双方当事人认真举证、质证、辩论。确保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025-11-21 17:5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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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要及时:申诉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一般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可申请再审。

2.备齐材料:准备申诉状、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申诉状要写清个人信息、诉求及理由。

3.选择途径: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诉。法院审查材料,符合条件裁定再审,不符则驳回。

4.重视证据:再审按正常流程进行,双方举证、质证、辩论。证据要真实、合法且关联案件,以支持诉求。

2025-11-21 17:46:4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安置官司如何进行行政诉讼问题解答如下,1、。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2、审查受理。人民在收到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3、答辩。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5、作出判决。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上诉。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9、申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生活中常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或拆迁人未能及时支付补偿费的现象,由此才产生了“钉子户”、“”等热点话题。这里提醒各位读者,面对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处理,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达成合意时,再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己的家园。1、含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拆迁公告对于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拆迁公告仅为政府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其只能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具可诉性。但如果拆迁公告中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公告的这些内容不合法则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应当受理。2、有关部门的强制拆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提出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能要多少钱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的支持。无过错方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同样不予受理。  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对于拆迁安置官司应该怎么样进行行政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2、审查受理。人民在收到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3、答辩。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5、作出判决。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上诉。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9、申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生活中常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或拆迁人未能及时支付补偿费的现象,由此才产生了“钉子户”、“”等热点话题。这里提醒各位读者,面对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处理,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达成合意时,再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己的家园。1、含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拆迁公告对于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拆迁公告仅为政府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其只能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具可诉性。但如果拆迁公告中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公告的这些内容不合法则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应当受理。2、有关部门的强制拆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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