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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包括哪些

高** 黑龙江-佳木斯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1.21 06:44:04 329人阅读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赔偿标准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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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当地上一年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算二十年;丧葬费按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算六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当地上一年城镇或农村人均消费支出算。
其他赔偿:亲属办丧事的交通、住宿、误工等合理费用,若死者生前救治过,还有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
责任承担:逃逸者不仅要民事赔偿,还会受刑事处罚。

2025-11-21 10:3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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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需承担多方面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若有医疗救治还需赔偿相关费用,同时逃逸者要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此外,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死者生前医疗救治产生的合理费用也需赔偿。而且,肇事逃逸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逃逸者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会面临刑事处罚。如果您遇到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1 10:0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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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需承担多方面赔偿责任,且会面临刑事处罚。赔偿标准涵盖人身损害赔偿及相关合理费用。

1.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若死者生前接受过医疗救治,还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建议肇事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争取从轻处罚。受害者家属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1 10:0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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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为死者家属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2)丧葬费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算,用于处理死者丧葬事宜。
(3)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保障被扶养人的生活。
(4)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也应得到赔偿。若死者生前有医疗救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同样需肇事方承担。同时,肇事逃逸者要承担刑事处罚。

提醒:肇事逃逸不仅会面临高额赔偿,还会受到刑事制裁。发生事故应立即停车处理,避免逃逸带来更严重后果,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5-11-21 08:4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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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
(二)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四)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也应赔偿。
(五)若死者生前进行过医疗救治,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5-11-21 07:24:5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样认定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哪些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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