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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求偿权需满足啥条件

李* 四川-泸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1.21 07:10:13 477人阅读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需满足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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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需满足四个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解析: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债权合法且到期是基础,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未到期债权因债务人履行情况不确定,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以诉讼或仲裁方式界定,若不通过此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也需到期,否则相对人可拒绝履行,债权人无法代位。同时,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等,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若在债权债务关系中遇到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1 08:5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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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能让债权人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需满足法定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且已到期。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未到期债权因债务人履行情况不确定,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这要求债权人确保债权来源合法合规,并在到期后主张权利。
2.债务人需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且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表现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留意债务人动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未到期,相对人可拒绝履行,债权人无法代位行使。债权人应关注债务人债权的到期时间。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特定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及劳动报酬等权利。债权人要明确债务人债权性质,判断是否符合代位求偿条件。

2025-11-21 08:3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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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此权利,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且已到期。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若因非法交易产生债权则不具备行使代位权的基础;而未到期债权,债务人履行情况不确定,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需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且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未到期,相对人有理由拒绝履行,债权人也就无法代位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不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

提醒:行使债权人代位求偿权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不同案情适用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1 08:0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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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债权合法性与到期性。在进行交易时,要保证交易合法合规,形成的债权才受法律保护。同时,要关注债权的到期时间,只有到期债权才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确认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留意债务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若未采取此类方式,且影响到自身到期债权实现,可考虑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核实债务人债权到期情况。要了解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是否到期,未到期的话相对人可拒绝履行,此时无法代位行使。
(四)排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明确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5-11-21 07:5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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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向相对人行使权利。
2.要行使该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得合法且已到期,非法或未到期债权不能行使。
3.债务人需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即不以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
4.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也应到期,未到期相对人可拒绝,债权人无法代位。
5.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自身的,像基于特定关系的给付请求权等。

2025-11-21 07:15:2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对于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但是很明显支持肯定说的更多,也更为合理。肯定说观点,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人民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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