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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啥构成条件

王** 河北-石家庄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1.20 09:45:49 345人阅读

执行判决失职罪啥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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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执行判决失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就是负责执行判决的人。

2.主观方面:主观上存在过失,没预见执行判决行为会让当事人或他人利益受损,或预见了却轻信能避免。

3.客体:该罪侵犯了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

4.客观方面: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不依法保全、履行职责,或违法采取措施,致当事人或他人利益重大受损。符合这些条件,司法人员可能构成此罪。

2025-11-20 13:3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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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司法工作人员若符合主体为负有执行判决职责人员、主观为过失、客体涉及司法活动公正性和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客观上在执行判决活动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致他人利益重大损失这些条件,可能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
法律解析:
执行判决失职罪有严格的构成条件。主体限定为司法工作人员中负有执行判决职责的人员,这明确了责任范围。主观方面是过失,意味着并非故意犯罪,但因疏忽或轻信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客体强调了对司法活动公正性和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侵害,体现了该罪对司法秩序的破坏。客观方面详细列举了在执行判决活动中的失职行为,如不依法采取措施或违法采取措施等,且要求导致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当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完全契合这些条件时,就可能被认定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若大家对执行判决失职罪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0 12:0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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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若符合特定条件,可能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此罪主体为负有执行判决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因疏忽未预见或已预见却轻信可避免执行行为导致当事人或他人利益重大损失。客体是司法活动公正性与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客观方面体现为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如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违法采取相关措施,致使当事人或他人利益受损。

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司法工作人员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执行判决。司法机关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对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行为。还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行为严肃处理。

2025-11-20 11:33: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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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特定性:执行判决失职罪的主体限定为司法工作人员,且是负有执行判决职责的人员,这明确了该罪责任主体范围,将其与其他人员区分开来。
(2)主观过失性:主观方面是过失,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味着司法工作人员本应预见自身执行判决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却因自身疏忽或过度自信而未能避免。
(3)客体损害性: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一旦司法工作人员失职,会破坏司法公正与正常秩序。
(4)客观行为性:客观上表现为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有不依法采取措施、不履行职责或违法采取措施等行为,且造成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重大损失。

提醒: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应高度负责,严格依法履职,避免因疏忽或违规行为引发执行判决失职罪。若涉及相关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0 11:1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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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司法工作人员想避免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在主观上要保持高度的谨慎和注意,对执行判决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有充分预见,不能疏忽大意或盲目自信。
(二)在客观方面,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认真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切实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杜绝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11-20 10:09:57 回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发布时间:2015-01-0611:01:00(高检发释字〔2006〕2号  2006年7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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