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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共同财产保全协议要注意什么

杨* 北京-东城区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1.19 16:21:22 317人阅读

签订共同财产保全协议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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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财产范围时要细致,像房产要写清坐落位置、面积等,车辆要写清品牌、车牌号等,防止后续因财产界定不明起纠纷。
(二)完整记录主体信息,保证姓名准确无误,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能有效联系到本人,让协议主体清晰可查。
(三)约定保全措施要具体,比如是查封不动产、扣押动产还是冻结银行账户,同时明确保全的起止时间。
(四)费用承担要提前说好,把申请保全和担保产生的费用明确由哪方承担,避免后期费用问题产生矛盾。
(五)规定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促使各方遵守协议。
(六)协议内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与强制性规定冲突,保障协议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5-11-19 21:2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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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共同财产保全协议时,需注意:
1.确定保全财产范围,详细列出财产,防止后续争议。
2.完善主体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明确协议主体。
3.约定保全措施和期限,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4.明确费用承担,涵盖申请费和担保费。
5.规定违约责任,保障协议的履行。
6.确保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避免协议无效。

2025-11-19 20:3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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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签订共同财产保全协议要注意明确保全财产范围、完善主体信息、约定保全措施与期限、明确费用承担、规定违约责任,且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法律解析:
明确保全财产范围可避免后续因财产界定不清引发争议,保障各方权益。完整的主体信息能确保协议主体明确,便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进行沟通和责任认定。约定保全措施和期限可使财产保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明确费用承担能避免在费用问题上产生纠纷。规定违约责任则能促使各方遵守协议,保障协议顺利履行。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该协议会被认定无效。在签订共同财产保全协议时,若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2025-11-19 20:1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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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共同财产保全协议,需在多方面严谨把关,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明确保全财产范围。详细、准确列出需保全财产,防止因表述模糊引发后续争议。
2.完善主体信息。完整记录各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明确协议主体。
3.约定保全措施与期限。确定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方式和保全期限,使保全工作有章可循。
4.明确费用承担。规定申请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由哪方承担,避免费用纠纷。
5.规定违约责任。明确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保障协议顺利履行。
6.遵守法律法规。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协议可能无效。

2025-11-19 18:2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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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明确保全财产范围是关键,详细准确的财产列举能避免后续因范围不明产生的争议,让财产保全的指向清晰明确。
(2)完整的协议主体信息可确保协议各方身份明确,便于在后续事务中进行沟通和责任认定。
(3)约定保全措施和期限,能使财产保全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避免保全工作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4)明确费用承担问题,可避免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因费用问题引发各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5)规定违约责任能对协议各方形成约束,保障协议的顺利履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6)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协议有效的前提,违反规定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提醒:签订共同财产保全协议时务必仔细审查各项条款,确保协议合法有效。不同案情对应的协议条款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9 16:59:39 回复

当前,商品房认购书中往往约定了定金条款,一般做法是购房者未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缴纳购房款或签订,开发商就没收定金;如果以后签订了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则抵充房款。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我们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同时有两重属性,第一重属性是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专为保证当事人能够就某事项订立合同而设立的,不具有担保主合同之债的功能,第二重属性是履约定金,即履行认购书这一预约合同本身的定金。认购书定金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够尽最大的诚信谈判,努力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们认为,只有兼顾定金的这两个属性,才能在商品房纠纷案件中正确理解《解释》第四条的法义。  《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仅认为认购书定金为立约定金,那么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适用定金罚则,显然有悖。如果开发商在订立本合同时,附加种种不合理的条款,买方要么拒绝签订本合同,丧失定金,要么同开发商违心签订合同?因此,我们还应从履约定金分析认购书的定金。在认购书一方当事人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本约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要辨别拒绝签订本约是否违反认购书中的诚信谈判义务,例如,开发商在谈判中随意提高商品房价格,买方为此拒绝签订本约,那么开发商不仅无权没收买方的本金,而且在买方主张要求适用定金罚则时,由于开发商抛出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显然构成不履行认购书中诚信谈判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解释》第四条中“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的规定亦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全面、忠实履行了预约合同中诚信谈判的义务,但仍未达成本约协议的情形。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守约方能否再主张赔偿损失呢?我们认为守约方的请求应予酌定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而且是行将谈判的预约合同,违反认购书义务主要是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造成的损失只能是机会的损失,应当承担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项下所规定的缔约责任。缔约责任赔偿的是守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通常是法律行为无效或可得撤销,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却因无效或撤销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为如同合同未曾发生一样。据此,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在订立认购书及其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的损失,使其得以弥补恢复到认购书未曾发生以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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