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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哪些人可阅卷

陈** 吉林-白城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1.19 14:21:20 378人阅读

审查起诉阶段哪些人可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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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直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需经法院、检察院许可才能进行。这一规定旨在平衡辩护权利保障与司法秩序维护。
1.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设置是为保障其能充分掌握案件信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律师只需履行相应手续,就能获取全部相关材料,这有助于其全面了解案情,更好地履行职责。
2.其他辩护人阅卷需经司法机关许可,这是因为他们可能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和职业规范约束。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许,以防止阅卷权被滥用,维护司法秩序。
建议辩护律师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手续,高效利用阅卷权。其他辩护人在申请阅卷时,应充分说明理由,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司法机关应依法、公正地审查许可申请,保障辩护权利的合理行使。

2025-11-19 20:0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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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都有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权利,但条件不同。辩护律师享有无额外条件的阅卷权,只需履行相应手续,就能获取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这能确保其充分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
(2)其他辩护人如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担任辩护职责时,其阅卷权受到一定限制。他们需要先获得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司法机关会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

提醒:辩护律师应按规定履行手续行使阅卷权,其他辩护人申请阅卷时要做好被司法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准许的准备,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9 19:5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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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携带有效证件和律所证明等履行相应手续,直接前往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为犯罪嫌疑人有效辩护做准备。
(二)其他辩护人若想阅卷,需提前准备好申请材料,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许可申请,说明阅卷的必要性和用途等,等待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025-11-19 19:1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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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起诉时,辩护律师可直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履行手续就行,这是为保障其为犯罪嫌疑人有效辩护。

2.其他辩护人,像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担任辩护的,要查阅、摘抄、复制这些材料,需先获法院或检察院许可,司法机关会依案情决定是否准许。

2025-11-19 17: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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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直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进行上述操作。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保障辩护律师能有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其行使阅卷权无需额外条件,履行相应手续后,即可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而对于其他辩护人,像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担任辩护人时,若要阅卷,须先获得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司法机关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涉及辩护和阅卷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11-19 16:16:29 回复

您好,关于审查诉讼阶段律师阅卷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审查阶段律师阅卷手续需要进行申请。律师可以直接和检察官接触。经允许,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阅,副卷(办案机关操作卷)的不可以。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后的第一时间联系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后,以制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到了审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  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  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七、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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