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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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夫妻有分割农村住宅的协议,直接按协议内容处理。
(二)若无法达成协议,且双方都想要房屋并同意竞价,法院会准许竞价,出价高者获得房屋。
(三)一方想要房屋,由评估机构评估房屋市场价格,获得房屋的一方补偿另一方。
(四)双方都不想要房屋,可申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分割。
(五)若只有一方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房屋可判归该方,同时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农村住宅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无协议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2.双方都要房屋且同意竞价,法院准许;一方要房,由评估机构定价,得房方补偿另一方;双方都不要房,可申请拍卖变卖,分割价款。
3.若仅一方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割时保障其权益,可将房屋判归该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结论:
农村住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无协议时,双方竞价、一方主张或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有不同处理方式;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且仅一方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房屋可判归该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农村住宅分割,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协议从协议。无法达成协议时,若双方都要房子并同意竞价,法院准许竞价取得。一方要房子,通过评估按市场价补偿另一方。双方都不要房子,则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由于农村住宅关联宅基地使用权,当只有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保障其权益,房屋可判归该方,同时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若在农村住宅分割上遇到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1.农村住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无协议则法院依具体情况判决。若双方同意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准许;一方主张所有权,由评估机构评估,取得方给另一方补偿;双方都不主张,可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后分割价款。
2.考虑到农村住宅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若仅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割时应保障其权益,可将房屋判归该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3.解决措施与建议:夫妻双方应尽量协商达成分割协议,避免纠纷。在协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等特殊因素。若协商不成,可申请法院介入,由法院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公正判决。
法律分析:
(1)农村住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遵循有协议按协议处理的原则,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双方事先约定。
(2)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依具体情况判决。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法院准许,通过竞价确定房屋归属,价高者得。
(3)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需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取得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以平衡双方权益。
(4)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会根据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对所得价款分割。
(5)由于农村住宅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若仅一方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割时保障其权益,可将房屋判归该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提醒:农村住宅分割情况复杂,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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