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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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婆申请的宅基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夫妻仅有使用权;但宅基地上房屋等附属设施可能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地上附着物,宅基地不能分割。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夫妻双方只是享有使用的权利,所以老婆申请的宅基地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判断宅基地上房屋是否为共同财产,重点在于建造时间和资金来源。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即便宅基地是以老婆名义申请的,该房屋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有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宅基地依旧归集体所有。若大家在这方面遇到问题,对相关法律情况存在疑惑,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老婆申请的宅基地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夫妻只有使用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等附属设施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判断房屋是否为共同财产,要考虑建造时间和资金来源。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建房,即便以老婆名义申请宅基地,房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只能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分割处理,宅基地不能分割,仍归集体。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建房出资情况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付款凭证等,以便在需要时证明房屋为共同财产。
2.若涉及离婚分割财产,应明确宅基地和房屋的性质区别,避免对宅基地进行不合法的分割行为。
3.遇到财产分割纠纷,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法律分析:
(1)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夫妻对其只有使用权,所以老婆申请的宅基地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判断宅基地上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考虑建造时间和资金来源。若在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出资建造,即便以老婆名义申请宅基地,房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时,不能对宅基地进行分割,宅基地仍归集体。能分割处理的是房屋等地上附着物。
提醒:
处理涉及宅基地及房屋财产分割时,需明确区分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权属。因具体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想明确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可收集婚姻期间共同出资建房的证据,如建房费用支付凭证、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等。
(二)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进行分割。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三)要清楚宅基地不能分割,其所有权始终归集体,只能就地上房屋等附属设施主张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符合这一规定,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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