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自首的构成需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经叔叔电话传唤到案,若主观上有主动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接受审查和裁判的意愿,即便不是直接主动前往,也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客观方面,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就符合如实供述的要求。
(3)司法实践判断是否为自首,重点在于到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只要不是被迫到案,且到案后积极配合、如实交代,一般会被认定为自首。
(4)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效果,犯罪较轻的甚至可免除处罚。
提醒:
是否构成自首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经叔叔电话传唤后到案,要想构成自首,主观上应主动将自己交给司法机关控制,接受审查和裁判,比如内心愿意配合调查。
(二)客观方面,到案后需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隐瞒关键情节。
(三)在司法实践中,应保证到案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经叔叔电话传唤到案,也可能构成自首。自首需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
2.电话传唤到案,若主观上有主动接受司法审查裁判的意愿,就算自动投案;客观上到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即满足如实供述要求。
3.司法中判断自首,关键看主动性和自愿性。非被迫到案且积极配合如实交代,常被认定自首。
4.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轻的可免罚。
结论:
经叔叔电话传唤后到案,满足一定条件仍可构成自首,自首能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自首需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经电话传唤到案,只要主观上有主动将自己交由司法机关控制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意愿,就属于自动投案;客观上到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便符合如实供述的要求。司法实践里,判断是否构成自首,重点在于到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若经电话传唤并非被迫,到案后又积极配合、如实交代,一般会被认定为自首。而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还能免除处罚。如果遇到涉及自首认定等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合适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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