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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起诉破产的能优先获得清偿吗

曹* 辽宁-沈阳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1.18 11:45:50 446人阅读

起诉破产的能优先获得清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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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起诉破产不能优先获得清偿,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由法律明确规定,而非起诉时间。

破产财产首先要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依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接着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各债权人只要属于同一清偿顺序,就按比例公平受偿。有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也与起诉先后无关。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应了解法定清偿顺序,避免因起诉先后影响受偿预期。
2.若有条件可争取担保债权,以保障自身权益。
3.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及时行使自身权利。

2025-11-18 18:1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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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破产财产的清偿有明确的法定顺序,先起诉破产并不意味着能优先获得清偿。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会按顺序依次清偿职工相关费用、社保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2)同一清偿顺序的债权人,不论起诉时间先后,都按比例公平受偿。这体现了法律对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保障,避免先起诉者获得不合理的优先地位。
(3)有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不过这是基于担保物权,与起诉时间先后没有关系。

提醒:债权人应了解破产清偿顺序,避免因认为先起诉就能优先受偿而盲目行动。不同案情下受偿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8 16:5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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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应了解破产清偿顺序,不盲目认为先起诉就能优先获偿,避免因错误认知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行为。
(二)若自身债权有担保,及时主张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对于普通破产债权,要做好按比例公平受偿的心理准备,积极配合破产程序进行债权申报等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025-11-18 15:4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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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起诉破产不能优先获偿。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法定顺序清偿。
2.清偿顺序依次为:职工工资等费用、除规定外的社保费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3.受偿顺序由法律定,非起诉先后。同一顺序债权人按比例公平受偿。
4.有担保债权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与起诉先后无关。

2025-11-18 14:1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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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先起诉破产的债权人不能优先获得清偿,受偿顺序按法律规定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法定顺序进行清偿。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各债权人受偿顺序由法律明确规定,而非起诉时间先后。同一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按比例公平受偿。少数有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这也和起诉先后无关。所以,先起诉破产并不意味着能优先获得清偿。如果您在破产债权清偿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1-18 12:19:57 回复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普通股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利主要如下:(1)股利分配的优先权。对一般规定优先股细则发放,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的股息红利,(2)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公司宣布清算或者破产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取得剩余资产的偿还权。(3)有限投票权。优先股持有人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也没有表决重大决定的权利。然而,在涉及优先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时,他们有选举权。(4)赎回权。优先股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不是退出。然而,许多公司章程规定了优先股赎回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以一定幅度的优先股价格收购发行优先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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