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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如何确定

罗** 江西-宜春 离婚咨询 2025.11.18 09:01:47 434人阅读

离婚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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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离婚诉讼里,想离婚并向法院提请求的是原告,被起诉的是被告。想结束婚姻的一方拿起诉状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开启诉讼程序,另一方被通知参加诉讼后成被告。
2.通常,原告要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3.特殊情况,像对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人提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2025-11-18 12:2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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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中,主动提起离婚请求的是原告,被起诉方为被告。一般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在离婚诉讼里,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作为原告,携带起诉状等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开启诉讼程序,另一方经通知参加诉讼成为被告。通常管辖法院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这样便于法院审理及当事人参与诉讼。不过,当被告存在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等特殊情况时,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保障原告的诉权。如果在离婚诉讼中遇到管辖法院确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

2025-11-18 11:0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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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里,提起离婚请求的是原告,被起诉的是被告。通常想解除婚姻的一方作为原告,带起诉状等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开启诉讼程序,另一方经通知参加诉讼成为被告。

一般原告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不过有特殊情况,像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打算离婚的一方要先明确自己是原告身份,准备好起诉状等必要材料。
2.起诉前仔细确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
3.遇到特殊情况,如被告符合特殊情形时,按规定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025-11-18 10:41: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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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诉讼中原告与被告有明确的身份界定,有解除婚姻意愿的一方为原告,被起诉的另一方为被告。原告需携带起诉状等材料向法院立案开启诉讼程序,被告则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在管辖法院方面,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特殊情形下,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提醒:
离婚诉讼管辖规则较为复杂,不同案情适用不同管辖规定,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管辖法院的确定,避免因管辖问题影响诉讼进程。

2025-11-18 10:0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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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离婚的一方若要作为原告启动离婚诉讼,应准备好起诉状等材料。
(二)确定管辖法院,通常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去经常居住地法院。
(三)遇到特殊情况,比如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5-11-18 09:24:39 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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