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派出所有权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吗?我弟弟被人打了,但是打我弟弟的人却没有了行政处罚。这是怎么回事?求详细的解说,谢谢。
派出所有权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无效的。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必须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的决定,派出所不可以(就是说:派出所申报拘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然后由派出所执行).如果派出所出具的《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内,落款日期处加盖的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印章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加盖的是派出所印章,就是错误的.
派出所有权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不予处罚决定,依法由公安机关作出,也可以由派出所做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属于派出所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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