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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利息咋算

钟** 甘肃-甘南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5.11.18 04:04:48 498人阅读

拖欠工程款利息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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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方面,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但约定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若没有约定利息,则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利息的起算时间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当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3)若发包人不按时付款,承包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追讨工程款,并主张利息赔偿。

提醒:
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和利息计算方式。若遇到拖欠工程款问题,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8 10:0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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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计算方式
有约定的按约定,但不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无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利息起算时间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且未结算的,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

(三)追讨方式
发包人不按时付款,承包人可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追讨,同时主张利息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025-11-18 08:1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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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利息计算,有约定按约定,但不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无约定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付款时间无约定或不明时,工程已交付,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且未结算,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
3.发包人未按时付款,承包人可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追款并主张利息赔偿。

2025-11-18 07:4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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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有约定按约定但不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无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法律解析:
在工程款拖欠问题上,利息计算规则明确。有约定利息的,按约定执行,但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避免过高利息约定。若未约定利息,则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利息起算时间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当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时,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交付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起诉日视为应付款时间。若发包人不按时付款,承包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追讨工程款,并主张利息赔偿。若遇到此类复杂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8 06:5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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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有明确规则,有约定从约定但不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无约定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交付日、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日、未交付且未结算的起诉日,分别视为应付款时间。

为解决此类问题,建议如下:
1.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和利息计算标准,避免后续纠纷。
2.承包人应及时交付建设工程、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保留好相关证据,便于确定应付款时间。
3.若发包人不按时付款,承包人可先尝试协商调解,协商不成可考虑仲裁或诉讼,及时追讨工程款并主张利息赔偿。

2025-11-18 05:23:08 回复

在审理拖欠工程款案件中的另一个具体问题,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应如何计算利息。由于承包人的履约管理以及资料积累方面存在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确定拖欠工程款从何时开始,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同时成为审判中的一个难题。司法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同时,对于垫资承包工程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司法解释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用两条司法解释对5种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已经能够适应审理此类不同案件不同的实际情况。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拖欠工程款派生的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往往因为工程转包或不规范分包使问题更加复杂。在立法层面,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合同载体劳务合同,甚至在目前建设工程法律框架中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所涉及。对于农民工的拖欠工资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寻找到依据。该法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人认为司法解释对解决农民工工资作这样的规定有法律依据。此外,针对实践中与农民工工资直接相关的劳务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性质为转包合同;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事实上确认了劳务合同的合法性。至于劳务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区别,主要视这两种合同指向的标的。劳务合同仅涉及人工费,不涉及分包工程;转包合同不仅涉及劳务,更主要的是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包的工程。从技术层面分析,劳务合同只计算人工报酬,一概只包人工;而转包合同计算的是分包工程的价款,是包工又包料的承包形式。

对于拖欠工程款能否要利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拖欠工程款能否要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个条款说得十分清楚,即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发包人也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可见,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以合同约定为前提,而是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二、施工单位如何依法追讨工程款1、在法律时限内行使诉权由于该《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发包人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又不愿发包人的,实际施工人要及时提讼,否则可能会失去其应有的权利。《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实际施工人如果也想利用优先受偿权来追讨工程款,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讼。2、把握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首先,由于该《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提讼前,应当了解发包人是否已经向合同相对方承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已经向转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而转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此时实际施工人就应当将转包人列为被告,而不应当向发包人提讼。其次,实际施工人在行使诉权时,应当按照相关的合同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要了解和掌握发包人欠款的事实就应当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核对收付款情况,确定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以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难以与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实际施工人可先与转包人结算工程款,并收集相关的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以及涉及价款和经济签证等。为在主持下结算或司法审价鉴定时提供充分的依据。3、实际施工人在提讼前,要提供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该《司法解释》生效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成为支付工程款的关键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三、工程索赔分为哪几类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工程加速索赔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工程价款包括:1、预付款2、进度款3、结算款4、签证款5、保修款。双方有了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就是索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1)、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2)、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6、保修款的利息从约定。一般实践中都约定保修期满,无息返还。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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