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在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方面,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但约定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若没有约定利息,则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利息的起算时间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当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3)若发包人不按时付款,承包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追讨工程款,并主张利息赔偿。
提醒:
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和利息计算方式。若遇到拖欠工程款问题,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8 10:00:10 回复
咨询我
(一)利息计算方式
有约定的按约定,但不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无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利息起算时间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且未结算的,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
(三)追讨方式
发包人不按时付款,承包人可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追讨,同时主张利息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025-11-18 08:10:33 回复
咨询我
1.工程款利息计算,有约定按约定,但不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无约定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付款时间无约定或不明时,工程已交付,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且未结算,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
3.发包人未按时付款,承包人可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追款并主张利息赔偿。
2025-11-18 07:43:19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有约定按约定但不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无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法律解析:
在工程款拖欠问题上,利息计算规则明确。有约定利息的,按约定执行,但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避免过高利息约定。若未约定利息,则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利息起算时间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当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时,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交付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起诉日视为应付款时间。若发包人不按时付款,承包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追讨工程款,并主张利息赔偿。若遇到此类复杂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8 06:56:38 回复
咨询我
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有明确规则,有约定从约定但不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无约定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交付日、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日、未交付且未结算的起诉日,分别视为应付款时间。
为解决此类问题,建议如下:
1.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和利息计算标准,避免后续纠纷。
2.承包人应及时交付建设工程、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保留好相关证据,便于确定应付款时间。
3.若发包人不按时付款,承包人可先尝试协商调解,协商不成可考虑仲裁或诉讼,及时追讨工程款并主张利息赔偿。
2025-11-18 05:23: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