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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妻子钱离婚债务归谁

曾* 吉林-松原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1.17 14:43:12 473人阅读

丈夫欠妻子钱离婚债务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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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借款离婚时债务归属需分情况。若借款用于个人事务,未用于共同生活,通常算个人债务,由借款方独自偿还。

2.若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即便以一方名义借,一般认定为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担,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3.若有书面协议约定还款,按协议执行。总之,要结合用途、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2025-11-17 19:5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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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婚内借款离婚时债务归属需结合借款用途、双方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用于个人事务一般为个人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等通常为共同债务,有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判断夫妻婚内借款离婚时的债务归属上,借款用途是关键因素。若借款用于个人事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借款方独自偿还。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便以一方名义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共同承担,可协商分担,协商不成法院判决。若有明确书面协议约定还款事宜,应按协议执行。在处理此类复杂的婚姻债务问题时,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法律认定和处理方式。若遇到婚内借款及离婚债务相关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17 19:0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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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婚内借款离婚时债务归属需结合多因素综合判断。若借款用于个人事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借款方偿还。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即便以一方名义借款,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
2.若有明确书面协议约定还款事宜,则按协议执行。
3.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内借款时,尽量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对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进行详细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若已面临离婚债务分割问题,双方可先友好协商债务分担方式;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决。

2025-11-17 18:0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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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婚内借款用于个人事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依据法律规定,此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在离婚时,该债务由借款方独自偿还,另一方无需承担。
(2)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即便借款是以一方名义进行,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该债务,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债务的分担方式。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3)若夫妻之间就借款事宜有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了还款等相关事宜,那么在处理债务时应按照协议执行。

提醒:婚内借款债务归属较复杂,建议保留借款用途、协议等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7 16:1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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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借款用于个人事务,保留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如消费记录、用途说明等,离婚时要求对方个人偿还债务。
(二)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可先与对方协商债务分担方式,签订书面协议。若协商不成,准备好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三)若有明确书面协议约定还款事宜,按照协议内容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11-17 15:27:4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  2、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  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二)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离婚后债务纠纷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如协议离婚及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离婚后债务纠纷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  (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  (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3)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离婚时需要双方当事人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发,自行协议孩子抚养权归属,打不成那个协议,可以解决。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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