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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于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陈** 福建-龙岩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1.17 06:28:48 455人阅读

民法关于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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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形成债务时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避免后续对债务性质产生争议。若只有一方签字,要保留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对方有事后追认等相关证据。
(二)对于夫妻一方而言,若未参与债务形成且对债务不知情,要注意收集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证据。
(三)在司法程序中,双方都要积极提供与债务相关的各类证据,如消费记录、经营合同等,以便法院准确判断债务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1-17 11:3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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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债务认定有三种情形。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2.婚姻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3.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超出日常所需的债务,通常不是共同债务。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都同意,也算共同债务。司法中,需依具体案情和证据判断。

2025-11-17 11:1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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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债务认定有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三种情形,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一般非共同债务,但有特殊证明情况除外,需依具体案情和证据判断。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当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时,通常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在实际的司法实践里,债务性质的判定十分复杂,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相关证据来进行。如果您在夫妻债务认定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17 09:1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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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认定有明确规则与司法考量。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为准确认定夫妻债务,可采取以下措施:
1.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债务性质认定纠纷。
2.夫妻双方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债务认定规则,在涉及大额债务时及时沟通达成共同意思表示。
3.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审查证据,结合具体案情谨慎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5-11-17 08:1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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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共债共签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负的债务,这种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较为明确,体现了双方对债务的共同认可。
(2)事后追认指夫妻一方虽未在债务形成时签名,但事后对该债务予以认可,同样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3)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即便以一方个人名义,也属于共同债务。不过,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来综合判断债务性质。

提醒:
夫妻在处理债务问题时,要明确债务性质。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遇到复杂债务纠纷,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7 06:50:2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夫妻个人债务怎么样认定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对于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案情】秦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秦某以购置车辆从事运输业务为由,先后两次向刘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秦某未能依约归还借款。后刘某向郭某催讨该款,郭某以秦某借款时其并不知情,且所借12万元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刘某诉至,要求秦某、郭某共同归还借款12万元。【裁判】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秦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秦某向刘某借款后,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因秦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秦某、被告郭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主张该债务为秦某个人债务,因刘某与秦某未明确约定该债务为秦某个人债务,且秦某与郭某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故对于被告郭某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秦某与被告郭某共同归还原告崔小中借款12万元。【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秦某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刘某对秦某所负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归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于上述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呢?涉及具体个案时,必须把握好两个问题: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可以总结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或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第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第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本案中,因秦某向刘某借款时,其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借款理由为购置车辆从事运输业务,该债务符合上文所述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郭某而言,其既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所负债务为各自所有,且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约定;又无证据证明秦某借款时与债权人刘某明确约定上述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故郭某辩称此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秦某个人名义而产生的债务应由秦某与郭某共同归还。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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