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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被告的证据要交给谁

蔡** 江西-宜春 证据调查咨询 2025.11.16 10:19:53 435人阅读

开庭时被告的证据要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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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开庭时被告的证据要交给法庭,按法定程序和要求举证,以推动诉讼进行和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庭审中需遵循法定程序举证。被告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要提交包含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信息的证据清单及证据副本。庭审时,被告出示证据原件,原告可经法庭允许进行质证,法庭会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然后依据审查后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这一过程确保了诉讼的公平、公正,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诉讼举证方面有任何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25-11-16 12:2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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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在开庭时应将证据提交给法庭,这是推动诉讼程序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操作。在庭审中,被告需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庭要求举证。
2.被告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同时准备好证据清单和副本。证据清单应详细记录证据名称、来源和证明内容等。
3.庭审时,被告需出示证据原件,经法庭允许,原告可对证据质证。法庭会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4.建议被告严格遵守举证期限,确保证据清单准确完整。在出示证据原件时,注意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同时,要熟悉证据内容,以便在质证环节更好地回应原告质疑。

2025-11-16 12:1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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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告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交证据是法定程序要求。在举证期限内,被告要准备好证据清单和证据副本,清单中详细记录证据名称、来源和证明内容等,这有助于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清晰了解证据情况。
(2)庭审中被告需出示证据原件,这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经法庭允许后,原告可对证据进行质证,这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重要权利,通过质证可以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辩论。
(3)法庭会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判断证据是否有效。最终依据审查后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

提醒:被告务必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避免逾期导致证据不被采纳。不同案件证据要求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1-16 11:0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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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准备好证据清单及证据副本,详细记录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信息。
(二)庭审时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配合法庭的审查工作。
(三)当原告对证据进行质证时,做好回应准备,阐述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表明被告有举证责任,且法庭会按程序审查证据。

2025-11-16 10:4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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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庭时,被告证据要交给法庭。被告需按法定程序和法庭要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包括证据清单和副本,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
2.庭审中,被告出示证据原件,原告可在法庭允许下质证。
3.法庭会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据审查结果认定案件事实,推动诉讼进行,保障被告权益。

2025-11-16 10:31:5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经法官同意可以补充证据。可以交给律师帮忙进行提交等,可以保留,在二审的时候提出。根据《证据规定》第42条和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范围界定《证据规定》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规定》第43条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新的证据”的界定,《证据规定》第44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之法律后果《证据规定》第43条第一款明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这一规定与《证据规定》第34条关于举证时限的效力和第4条关于“新的证据”的界定在内容上彼此联系,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提出“新的证据”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提出“新的证据”除对案件本身产生相应影响外,根据《证据规定》第46条,还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后果:1、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2、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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