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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后受害者能否获赔偿

潘* 湖北-随州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11.15 17:59:40 390人阅读

诈骗后受害者能否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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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诈骗案件中的受害者能够获得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需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受害者获取赔偿有两种途径。其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诈骗行为使受害者遭受物质损失,受害者可在刑事诉讼时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以要求赔偿。其二,等待司法机关追缴或责令退赔,司法机关会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若能追回就会返还给受害者,若犯罪分子主动退赔,受害者也能得到相应赔偿。如果您在诈骗案件赔偿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11-15 21:1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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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案件中受害者能获得赔偿,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应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
2.受害者获赔偿途径主要有两种:
-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诈骗行为导致受害者产生物质损失,受害者可在刑事诉讼时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以要求赔偿。
-等待司法机关追缴或责令退赔。司法机关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进行追缴,追回后返还给受害者;若犯罪分子主动退赔,受害者也能获得相应赔偿。
3.建议受害者及时向警方报案,提供详细准确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5 21:1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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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诈骗案件里,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需被追缴或责令退赔,受害者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这为受害者获赔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2)受害者获取赔偿有两种途径。其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诈骗行为造成受害者物质损失时,受害者可在刑事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以要求赔偿。其二,等待司法机关追缴或责令退赔。司法机关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进行追缴,若能成功追回,会返还给受害者;若犯罪分子主动退赔,受害者同样可获得相应赔偿。

提醒:
不同诈骗案件情况复杂,赔偿实现程度有别。建议受害者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免错过获赔时机。

2025-11-15 20:0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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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者若因诈骗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需准备好能证明损失的相关材料,如合同、转账记录等,以确保诉求合理合法。
(二)等待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在此过程中,受害者可与司法机关保持联系,了解案件进展和追赃情况。若犯罪分子主动退赔,应积极配合相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025-11-15 19:0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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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案受害者可获赔偿。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会被追缴或责令退赔,受害者合法财产会及时返还。
2.获赔途径有二。其一,可在刑事诉讼中提附带民事诉讼,若诈骗造成物质损失,可向法院提此诉求。其二,等司法机关追缴或责令退赔,若能追回违法所得会返还,犯罪分子主动退赔也可获赔偿。

2025-11-15 18:43:18 回复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是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吸收单纯民事赔偿中衡平原则的合理内容,在确定侵权赔偿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现有的财产份额为限,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恰当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赔偿能力,就判全部赔偿,如果仅有部分赔偿能力,就判处部分赔偿,如果确无赔偿能力,则判不予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时,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范围对等,不能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或没有赔偿能力而少赔或不赔。理论上的分歧,带来了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据调查,当前对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赔偿;二是判决不予赔偿;三是裁定驳回;四是在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不予判决或裁定,只是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阐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笔者主张对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同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不论被告人有无经济赔偿能力,应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全额判赔。首先,应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我国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在于依法、公正、高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在程序上利于当事人诉讼,免遭讼累;另一方面在实体上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在经济上、物质上得到及时的补偿。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查明目前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不按实际损害判决赔偿,以后,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又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害人的损失追偿就得不到保证。其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演变。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三个司法解释之中,一是最高《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但《解释》和《规定》均取消了类似的规定,而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该立法的旨意是对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或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人民仍应受理并依法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现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以《解释》和《规定》为准。第三,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主要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二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以上二种损失,在《规定》实施之前,均是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简称《解释(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试行)》下发后,对因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普遍感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宽,影响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结。正基于此,《规定》才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于赔偿第一种损失,而将第二种损失排出附带民事诉讼之外,规定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规定》的立法精神是,对这两种损失,受害人均应受偿,只是可选窢担促杆讵访存诗担涧择不同的途径。同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果按附带民事诉讼要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以民事诉讼解决即不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而且第一种损失,被害人并非仅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追偿,按照《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在刑事审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倘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依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判决,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又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势必出现一事出两果的尴尬局面。第四,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力不同。前者解决的是违法行为的责任性质,是一个审判阶段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履行能力问题,是一个执行阶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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