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有时间界定,仅承认特定时间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这是处理事实婚姻相关财产问题的基础前提。
(2)对于事实婚姻中的房产分割,若房产是一方在同居前购买,因其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归购买方所有。这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
(3)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有协议时按协议分割,无协议则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实际情况。若一方出资多可适当多分,这遵循了公平合理原则。
(4)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也有权要求分割相应份额,保障了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事实婚姻房产分割情况复杂,因具体案情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房产是一方在同居前购买,无需分割,直接归购买方所有,另一方不应主张该房产权益。
(二)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有协议的就按照协议分割,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
(三)没有协议的,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实际情况分割,出资多的一方可适当多分。
(四)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可要求分割相应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1.我国法律仅承认特定时间前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
2.事实婚姻房产分割,同居前一方购买,属个人财产归购买方。
3.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按一般共有处理。有协议按协议分,无协议考虑贡献等分割,出资多可适当多分。
4.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有出资证据,可要求分割相应份额。分割要依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原则。
结论:
我国仅承认特定时间前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中的房产分割要依据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按公平合理原则处理。
法律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仅承认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在事实婚姻的房产分割方面,若房产是一方在同居前购买,因其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归购买方所有。要是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会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实际情况分割,一方出资较多可适当多分。即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也有权要求分割相应份额。总之,事实婚姻房产分割需依据具体的出资、登记等情况,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如果您在事实婚姻房产分割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我国法律仅承认特定时间前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中房产分割需依据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1.一方在同居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归购买方所有。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2.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实际情况分割。若一方能证明出资较多,可适当多分。
3.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有权要求分割相应份额。
处理事实婚姻房产分割时,要收集好出资等相关证据,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分割方案;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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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0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可爱们,我们的口号是:爱他(她)就分掉他(她)的养老金。
律师解析 如果是在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形成的事实婚姻离婚的,财产分割原则与正常离婚分割财产原则一样,具体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则双方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分手时分割财产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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