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
此外,《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四条也明确,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6个月内完成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工作的任务,在这一合理等待安置期限内的时间,通常可计算为工龄 。
但如果退役后未及时办理安置手续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岗,待分配期间可能不计入工龄,仅军龄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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