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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仲裁

陈** 新疆-巴音郭楞 仲裁咨询 2025.11.13 13:53:53 442人阅读

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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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庭在重新仲裁问题上有自主决定权。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且认为可重新仲裁时,会通知仲裁庭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可依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重新仲裁。
2.若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需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启动仲裁活动;若拒绝,法院会恢复撤销程序并作出裁定。
3.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仲裁时,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仲裁程序瑕疵程度、对裁决公正性的影响、重新仲裁的成本和效率等。这样做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建议仲裁庭在决定前充分评估各种因素,谨慎决策。法院也应合理监督,确保整个程序合法公正。

2025-11-13 17:5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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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对是否重新仲裁拥有决定权。当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且认为能重新仲裁时,会通知仲裁庭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此活动,同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2)仲裁庭可自行权衡后决定是否重新仲裁。若同意,需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启动仲裁;若拒绝,法院会恢复撤销程序并作出相应裁定。
(3)仲裁庭在做决定时,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仲裁程序瑕疵程度、对裁决公正性的影响、重新仲裁的成本与效率等,以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仲裁裁决的公正权威。

提醒: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况,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3 16:1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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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庭需评估仲裁程序瑕疵程度,若瑕疵较小且可弥补,可考虑重新仲裁;若瑕疵严重影响裁决基础,则可拒绝。

(二)分析瑕疵对裁决公正性的影响,若不影响公正性,重新仲裁意义不大,可拒绝;若影响较大,为保障当事人权益,可同意重新仲裁。

(三)衡量重新仲裁的成本及效率,若成本低、效率高,可选择重新仲裁;若成本高、耗时长,则需谨慎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025-11-13 15:2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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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庭有自主决定是否重新仲裁的权力。
2.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若认为可重新仲裁,会通知仲裁庭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并中止撤销程序。
3.若仲裁庭同意,需在法院指定时间内启动仲裁;若拒绝,法院会恢复撤销程序并裁定。
4.仲裁庭决策时要考量程序瑕疵、对裁决公正性的影响、成本及效率等,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裁决权威。

2025-11-13 14:4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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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重新仲裁,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认为可重新仲裁会通知仲裁庭,仲裁庭同意则在指定期限内开始,拒绝则法院恢复撤销程序。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情况下,若其认为可以重新仲裁,会通知仲裁庭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在面对是否重新仲裁的问题上,有自主决定权。若仲裁庭同意,就需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展仲裁活动;若拒绝,法院会恢复撤销程序并作出裁定。仲裁庭在做决定时,要综合考量仲裁程序瑕疵程度、对裁决公正性的影响、重新仲裁的成本及效率等多方面因素,以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在仲裁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不清楚仲裁庭决定是否合理或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13 14:09:2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仲裁吗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可以要求重新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申请撤销该裁决,或者请求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定。但是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有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定,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1)申请撤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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