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过错导致无法举证时,由行政机关承担
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如违法强拆),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对财产损失进行举证,此时为确定赔偿数额而产生的评估费,应由行政机关承担。最高法相关判例也明确,这种情况下诉讼中的评估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费用自然也由其负担,这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举证障碍,理应由其承担后续评估的相关开支。
常规诉讼中,先由主张方垫付,最终按败诉结果确定承担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中因评估产生的费用,法院会按 “谁主张、谁负担” 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评估机构。实践中通常是提出赔偿主张、申请评估的一方先垫付评估费。后续法院会参照该办法第二十九条,结合判决结果确定最终承担者 —— 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评估费数额。比如赔偿请求人主张的损失部分得到支持,部分被驳回,法院可能会按支持比例划分评估费负担。
特殊约定或协商情形
若赔偿请求人与行政机关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就评估费的承担提前达成书面协商一致,可按约定执行。不过这种情况较少见,多发生在双方尝试协商解决赔偿纠纷,而非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场景中。
总体而言,行政赔偿中评估费核心倾向于由过错方(通常是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败诉方承担,仅常规诉讼初期会由主张评估的一方先行垫付,以此避免赔偿请求人因承担评估费而增加维权成本,同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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