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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分割房产怎么办

孙** 四川-绵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13 10:04:08 314人阅读

军人离婚分割房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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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军人离婚分割房产需区分多种情况,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房产不参与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一般均等分割;特殊房产分割要遵循军队规定,用个人住房补贴等购买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有明确规则。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产自然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对于军队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特殊房产,因其分配依据军队政策,所以分割时要遵循军队规定。而军人用个人住房补贴等购买的房产,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此类房产也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遇到房产分割问题,双方可先尝试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如果对军人离婚房产分割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13 13:5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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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分割房产情况多样。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房产属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登记在哪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

对于军队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特殊房产,若由军队分配给军人家庭居住使用,分割时要遵循军队规定;军人以个人住房补贴等购买的房产,因婚姻存续期间住房补贴属共同财产,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双方先自行协商分割方案,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2.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和具体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2025-11-13 12:4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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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普通房产,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己方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
(2)涉及军队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特殊房产,若由军队按政策分配给军人家庭居住使用,分割要遵循军队规定。
(3)军人用个人住房补贴等购买的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房产分割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提醒:军人离婚房产分割情况复杂,不同性质房产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3 11: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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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房产性质。判断是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婚后共同财产购买,或者是军队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特殊房产。
(二)遵循相应规则。婚前个人房产不参与分割;婚后共同房产一般均等分割;军队特殊房产分割遵循军队规定;用个人住房补贴购买的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三)先进行协商。双方就房产分割问题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分割方案。
(四)起诉解决。若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5-11-13 10:5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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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离婚房产分割区分情况处理。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
2.婚后用共同财产买房,不论登记在哪方名下,都是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
3.军队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特殊房产,按军队规定处理。
4.军人用个人住房补贴买房,婚姻期间住房补贴属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判决。

2025-11-13 10:21:51 回复

一、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3、军人的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二、军人离婚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军队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这是国家在考虑到军人的实际购买能力,扣除了部分费用后做出的安排,是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同时,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一对夫妻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如果二人在离婚时按照购买时支付的金额进行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这时,受偿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价格再次购买同类房屋,就要以市场价重新购买或租房居住,实际上等于间接剥夺了受偿一方享受军队房改优惠政策的权利。这样的分割方式很显然侵犯了受偿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就能较好地体现婚姻法所确定的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无法就这套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如果李某和张某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可由出价最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军人离婚时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与社会上的当事人情况基本相符。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对于军人在部队期间发生的涉及因身体伤残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一般都视为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凡是具有特定性、专属性,应将其归入个人财产中。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这些带有个人专属性的款项,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军人发放的复员费、自助择业费等一次性计发费用,婚姻法解释二中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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