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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无效未完工工程款咋办

杜** 天津-北辰区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5.11.13 07:01:32 430人阅读

建筑合同无效未完工工程款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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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筑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时,若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工程价款约定获折价补偿。这保障了承包人付出劳动后的合理收益。
(2)若工程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这体现了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以及责任的合理分配。
(3)若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这促使承包人重视工程质量。
(4)实践中,双方可先协商确定已完工部分工程量及价款,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5)因一方过错致合同无效,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在建筑合同履行中,应重视合同有效性与工程质量。遇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1-13 11:2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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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要求折价补偿。
(二)若工程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若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不能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四)双方先协商确定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协商不成可进行司法鉴定。
(五)若一方过错致合同无效,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2025-11-13 11:1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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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时,若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按合同价款约定获折价补偿。

2.工程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发包人按约定付工程款;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补偿请求权。

3.实践中可先协商确定已完工量及价款,协商不成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4.因一方过错致合同无效,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错,各自担责。

2025-11-13 10:1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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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筑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时,工程款按工程验收情况处理,合格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不合格修复后合格修复费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付工程款,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补偿,双方可协商或鉴定确定价款,过错方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获折价补偿。若工程不合格,经修复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发包人仍需参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补偿请求权。实践中,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与价款,协商无果则可借助司法鉴定来明确。若因一方过错致合同无效,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担责。若遇到建筑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的工程款纠纷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13 09:3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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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时,工程款处理应遵循法律规定。若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获折价补偿;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发包人参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则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1.双方可先自行协商确定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
2.协商无果,可借助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量和造价。
3.若一方过错致合同无效,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通过这些措施,能在合同无效工程未完工情况下,合理处理工程款问题,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025-11-13 07:40:47 回复

不管工程款是否结算,如果希望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首先就是要却确认双方存在发包承包关系,承包人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并质量合格,依法应当获得工程款。如果有建设工程合同,就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出应得到的工程款,向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如果没有合同,可以用其它可以证明存在发包承包关系的资料,比如现场签证单、验收资料、图纸交付记录等作为证据,并计算出应得到的工程款,再向。同时还要考虑:是否约定了过了一定期限不结算就是认可工程合格?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工程是否已由发包方实际使用?对结算有争议可以双方协商共同委托造价鉴定,或后,由委托造价工程师进行司法鉴定,注意保留工程中的签证资料。最后,要考虑依据合同或其它文件,索要工程款的主张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一般来说,未经结算的工程,债务人并不知道所欠债务数额,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也是未知数,故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有特殊情况,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营改增建筑业2016年5月以前未完工工程,可按简易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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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8 35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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